食药总局日前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提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等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曾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