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执法者 协商赔偿的权力
□魏文彪
日前,央视采访被警察踩头发的死亡讨薪农妇家人。曝出一段录音,系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副局长杨林与死者家属商讨赔偿事宜过程。杨林对死者家属表示:该给的,那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咱们沟通,这就跟卖白菜一样的,你讨价还价,你觉得合理,我觉得合理,就行了,肯定要得到合理的赔偿金。
赔偿金是国家资金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公安局怎么有权力拿国家资金与纳税人税款“跟卖白菜一样”讨价还价?警方打算给予的赔偿金是国家资金,而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所以根本就不是“你觉得合理,我觉得合理”就可以给付的。
警方所以在讨薪农妇被相关警察殴打致死后,急着与死者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实际上可能并不是因为在处理相关事件上有多大的诚意,而是为了给予死者家属高额赔偿金,让死者家属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达到让相关责任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实际上,相关警察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应依法受到惩处,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应因此受到问责,此种法律追究与行政追责,根本就不是警方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金就能免除的。
还需要看到的是,相关警察将讨薪农妇殴打致死,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而并不是国家机关办了错案。所以,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只能由司法机关在追究相关警察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相关涉嫌犯罪警察个人赔偿给死者家属,而绝对不能让国家与纳税人背承担赔偿金的黑锅。
其实,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类似这样在相关工作人员故意伤害百姓致死事件发生之后,都有一些单位负责人出面与被害人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妄图通过给予高额赔偿金“私了”,以达到包庇相关责任人,以让其免于受到法律惩处与纪律处罚的目的。显然,唯有通过严厉追责等途径遏制此类违法“私了”现象发生,才会真正让应当受到惩处之人受到惩处,并经由让相关责任人个人付出包括给予被害人赔偿金在内的应有代价,更为有效地杜绝各类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害公民权利事件再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民众权利免遭部分执法人员的不法伤害。
让交通信用 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王旭东
2月1日起,江苏开车人再有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是面临罚款记分了。1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个人出现并累积后将受到多部门联动惩戒。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可操作的规定,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
江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为“失信”,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具有首创精神,也是与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有效“接轨”。2012年8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文明交通的信用等级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纲要》明确,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信用必须行驶在法治轨道上。从程序上讲,江苏省这部法规的出台体现出程序正义。因为该法规是开门立法,去年6月曾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广泛征集与吸纳了民意民智,并且规避了一些“唯罚与执罚”的风险,比如,“疏忽大意不会被记录”、“失信记录并非终身相伴”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信用惩戒,作为一种制度与规则,是对失信者与失信行为的惩处,同时,也是给守信者“保驾”,并给信用经济“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10月29日在北京表示,2013年以来,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近50万名,限制乘坐飞机、软卧等34万余人次,2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履行了义务。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必然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所谓依法“剜烂苹果”。唯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与呵护社会的“诚信小苹果”。对一个人而言,诚信是一种品德,是一种财富;对一个社会而言,诚信是道德的润滑剂,和谐的营养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