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培本之法
2015-01-20     □魏振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立法机关宣布,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

●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人要活得自由、有尊严,就需要有人身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法人也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行政权力直接维护社会安定,民事权利为社会安定奠定坚实基础。基础牢,则上层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从1949年建国至今已经65年了,可是我国还没有颁布民法典,这在世界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史上是罕见的。当今我国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我们应当乘此大好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有科学性,民法也有科学性。如果民法没有科学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学性,那么民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科学性源于何处?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规律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质资料,就需要有财产权;人要活得自由、有尊严,就需要有人身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法人也成为民事主体。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部分都有其丰富的内容,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则。明确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就能掌握民法发展的大方向和规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典中。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注重商品交换,发展市场经济。伴随着的是民事立法的大发展,成果辉煌。立法机关宣布,2010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形成的民法体系是初级层次的体系,不够完善,科学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总则,缺少债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能适应新情况;单行法之间存在着重复、矛盾、冲突,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都属于立法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

民法典可以使民法规范形成内在联系的整体

进一步说,即使全部单行法都修订好了,但是不将其整合为民法典,也不是高层次的、科学的民法体系。因为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单行法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体现民法整体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规律。

《物权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没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反映债是财产的组成部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不仅是互相联系的,而且往往互相转换、互相制约,其联系、转换、制约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

例如:市场交易可以请他人代理,需要适用代理制度;买卖合同可能会发生不动产转移,需要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采用担保方法,需要适用担保制度;请求履行合同、清偿债务不能没有期限,需要适用时效制度;违约或者侵权,需要适用责任制度;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体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体规则,它们是密切关联的整体。

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规范民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总则与分则结合的完整体系,体现全部民法规范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有了条理清晰的民法典,处理民事关系就能以简驭繁、事半功倍。反之,没有民法典,单行法就不好掌握,处理民事关系会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史证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欧洲联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这个草案进一步说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发展的趋势。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不应当忽视民法典在我国的重要性。我国是有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过卓越的贡献。虽然当今我国的民事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我们有后发优势。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21世纪时代特点的先进民法典,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将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贡献。

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

在19世纪中后期欧洲的语境中,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种实质上的“宪法性”地位,这在欧洲学界基本上得到公认。直到当代,这样的判断仍然得到欧洲各国学者广泛认同。

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黄右昌就说过:“根本法有二:一为宪法,一为民法,其他非宪法的附属法,即民法的附属法。”本世纪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与宪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只有编纂民法典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门功能不同,不可偏废。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观念,1949年建国以后这种观念还长期存在。

记得改革开放初期,媒体上经常这样讲:“要用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经济。”这里讲的与经济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实际上是指制裁经济犯罪的刑罚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全民的民法观念和民事权利观念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至今,在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加强法治就是加强政法,加强政法就是加大处罚、严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重刑轻民”的典型表现。

作为《法国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说过,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构成政府的基础,也是维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权利才能保障公权力”。行政权力直接维护社会安定,民事权利为社会安定奠定坚实基础。基础牢,则上层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长治久安法,是强国之法。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权利。确认、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基本作用。通过民法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调动全民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为本”是当代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民事权利是人们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伤根,不离本,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乃富民强国之道。民法典能够充分发挥民法的功能,为了强国富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等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规则和指南功能。只有单行民事立法,没有民法典,人们难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们适用民法。

民法还是人们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工具,是人们与侵害民事权利者作斗争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制定的。拿破仑希望《法国民法典》能为法国人民人手一套,这一点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传法国大革命成果的工具。如果我国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国有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民法典,那就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达到了较高的境界。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市场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规范商品归属规则、商品交换规则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从而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限制行政权力,加强民事权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是转变重行政权力、轻民事权利的传统观念,改善官民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这项改革和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确立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为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奠定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在民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无授权不可行”,从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是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日常实践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学校、大课堂。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不仅对完善民主法治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民事立法不仅要描述社会,而且应当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在较长时期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成为中国的“民事权利经典”,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推进器,成为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具。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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