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间投资须法治护航
2015-02-05     □丁文杰 张春保 史卫燕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BOT”成为热词,并不断出现在地方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实际上,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我国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掀起多轮BOT投资热潮。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前后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旧36条”、“新36条”。

然而,湖南首条BOT高速公路项目,历经多年营运,从最初的“喜结良缘”到现在的“反目成仇”,从最初的“大操大办”到现在的“大吵大闹”,不能不让人唏嘘感慨。尤其是,湖南交通主管部门甚至认为本省所有高速公路的BOT项目都是失败的,这就更加值得深思追问,到底是为什么?

曾几何时,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被称为“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也就是说看得见,但隔着一层玻璃,摸不着;或者进了门却被“弹”了出来;或者进了门,却发现里边蹲着个大老虎,无不恐怖之至、毛骨悚然。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政策鼓励,民资尽兴而进,最终却落了个败兴而归的下场。

一段时间以来,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记者曾经采访过湖南某地一个长途汽车站项目,当地政府为解决资金不足,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民间资本修建,可豪华气派的汽车站建好后却闲置多年,原因是当地交通部门考虑到其所属运输企业的利益,不安排运输线路,造成民营企业老板负债累累、四处奔波、到处申诉。

国家政策如此鼓励民间投资,可民资进入交通领域为何还如此难呢?其实说到底还是体制机制没有理顺,还是一个利益问题。在这些领域,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利益攸关方”。在一些系统内部,往往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往往习惯于通过“领导批示”、开“协调会”等方式解决问题,往往是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被大量的“惯例”、“潜规则”所取代。在基层,经常可以听到“跟政府闹不是找死吗”的言论,实际上,一些政府部门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新官不理旧事,作为民营资本,一旦与政府发生纠纷,根本拖不起,闹不起,最后往往陷入无底深渊。

此外,在地方BOT项目运作中,地方政府需要更多地考虑路网建设、经济发展等全局问题,但也不应忽视民资的基本诉求。毕竟在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逐利性是“应有之义”,一旦利益受损,民资何来积极性?特别是,一般BOT项目都签订了相关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不能说白纸黑字的合同政府一句话就作废,不能说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就有效,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就无效。对于因服从经济发展“全局”,民营企业必须做出一定“牺牲”的情况,地方政府还需做好相应的“合理”补偿。否则,鼓励民间投资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死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应该说为打破这种部门利益主导的“游戏规则”、激活民间投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要想解开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领域这个“死结”,最根本的方面就是依法办事。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游戏规则,不仅保护民间资本的权益,也是保护政府的权益;不仅民资要依法维权,政府也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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