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将施行三公经费定期公布
2015-02-05     □记者 付敏 福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也将进行社会化改革,降低成本。《办法》于2月1日起全面施行。

根据规定,《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即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机关,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人民团体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内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并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机关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在公务用车方面,福建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此外,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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