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预登记 万亿非标将激活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在即
专家称,资金类信托流转将全国铺开,财产类信托仍需信托法明确
2015-02-12     □记者 钟源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继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落户上海自贸区之后,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已成型,或将于近期出台。《经济参考报》记者11日从多家信托公司人士处获悉,办法是在先前的讨论稿基础之上,再次征询涉事各方建议之后成型的。包括成立前的预登记环节在内,新办法基本按照信托产品“从生到死”分类分期进行全方位登记在册。对此,专家称,资金类信托流转将很快在全国铺开,但涉及物权等财产类信托仍需相关法律进一步修改明确。

“信托登记工作几年前都在有序开展,不过基本都是区域性机构间的非强制性要求。自2013年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信托业年会上明确提出,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是金融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全国性质的信托登记方案一直在摸索制定之中。”对此,一参与该方案制定的信托内部人士11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透露,2014年初,银监会非银部曾向信托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对于一些好的建议基本都被吸纳在此前的讨论稿中,而此次办法框架基本保持讨论稿原型架构。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拿到的讨论稿显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将分为总则、信托登记的申请、信托登记的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共七大部分。其中,在信托登记的申请部分明确目前各个类型的信托产品都要分期进行相应的登记管理。比如,发行后未成立产品要进行预登记;成立后产品要进行初始登记;存续期间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另外,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完成清算手续和财产归属分配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

信托登记,即信托登记机构对不同信托项下的产品信息、收益权信息、特定财产、财产权利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的行为。它一般分为信托产品登记、信托文件登记、信托财产登记。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四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约达13.98万亿元。长久以来,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平台缺失,成为约束信托产品流动的重要因素。

对此,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先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以及中债登和相关信托公司等机构出于地域和自身利益考虑,纷纷争抢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的归属地,这只是硬件建设。其实,更重要的是信托登记制度软件建设,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使万亿规模的信托非标资产得以科学监管并有序流转起来。

不过,一不愿具名的信托人士直言,如果只简单进行产品登记,这个能很快全国铺开。但涉及不动产等财产类信托仍需法律修改明确。因为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信托财产仅仅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而非财产权的转移。此次新办法仅是银监会出的条文,与物权法、合同法等一旦发生对抗,显然法律的权威性更强。

上述信托人士进一步解释,以财富传承信托产品为例,如果委托人把自己的房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产品到期后传承给受益人。可房本上仍然是当初委托人的名字,如果中途出现反悔情况,往往要考虑物权法而使信托受益人利益大打折扣。“好在《信托法》制定的比较开放,短期内可以把新办法再提升一个等级,比如以国务院条例形式出台,以此可以协调各个部委相关方;长期还是需要修订《信托法》。”该信托人士建议。

事实上,就修订《信托法》的部分条款,一直以来都是业内关注的话题。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李伏安此前也表示,“下一步国家考虑修改《信托法》,核心是强调财产信托关系,授予财富管理者诸如税收、财产继承、财产转移等制度安排,通过此类制度安排,把财富的转移,由家庭一代人到一代人的转移,变成社会转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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