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狗头金们一个 法律归属
□刘武俊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它的归属引发网络热议。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了。
近年来,公民捡拾到乌木、古文物等无主物事件屡有发生,有的还打起官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狗头金、乌木等物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狗头金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狗头金、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统计数据造假 要追究法律责任
□滨兵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
虽然对统计数字造假,充满水分,已经是见怪不怪了,但像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的巨型式“造假”,还是让人震惊,为何这些官员敢如此胆大?
真实是数据统计的生命,而数据作假是统计的最大腐败。可在一些官员看来,任何数据都可以像面团那样,任权力揉捏。只要愿意,什么样的数据都可以编造出来。
数据统计为何会被虚夸?道理很简单,就是“数据出官”,经过“化妆”之后的数据能够给官员换来更大的乌纱帽,而且风险并不大,自然也就让一些官员乐此不疲了。需要什么样的数据,编造一下就行,唯一的标准就是对自己的乌纱帽有利。
统计数据造假危害巨大,必须要让统计数据真实起来。这就需要改变统计制度,从科学的层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最好能够通过第三方机构来统计,而且要将统计数据的过程变得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虽然对虚报数据的问责规定不少,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事实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被真正用过。让人觉得很是荒唐的是,《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与此相对应的是,许多官员因为数据造假而升官。
数据统计不能成为权力任性的“附庸”,虚报的数据不能成为升官的“砝码”,挤掉统计数据的“水分”,那就首先要破除“数字出官”,不能将“数据”当作升官的重要依据。同时,高举法律的惩罚之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并且细化法律规定,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让那些数据造假的官员没有好结果。如此,统计数据才会变得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