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5人轮番释法答疑
2015-03-10     □记者 方烨 林远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五位发言人鱼贯而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第九场记者会于9日下午三点准时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答问。

这并不是一场座无虚席的发布会。和热门话题相比,立法的话题显得过于厚重,然而,现场鳞次栉比的举手,显示着媒体对于立法程序的关心。

一位地方媒体的女记者提了一个征集到的老百姓的问题: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倒退?立法法修改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理念,继而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对此给出解释:二审稿规定的表述经过专家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因为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但这不是说法律就不要定税率了。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

外媒的问题同样犀利。日本的同行紧接着提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个别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有错不究的问题将会有哪些新的惩处措施?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接下了“担子”。他介绍说,“民告官”的问题,怎么监督行政机关的问题,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其中,对解决老百姓告状难有很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了在受理窗口不能不接收老百姓的状子,规定了如果不立案有哪些救济措施,也规定了法院内部对立案的监督机制。在通过诉讼制度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则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还规定了提级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略过食品安全等几个问题,反腐败立法不出意料地也被提了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对此表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去年10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已提交的草案,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完善。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也作出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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