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可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
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2015-03-24     □记者 韩洁 申铖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继不久前企业兼并重组获得所得税优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3日又送上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大红包,为企业兼并重组减负、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再迈新步伐。

两部门23日对外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不过,并非所有改制重组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两部门规定,所谓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同时,所有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