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银行业金融改革头上的《存款保险条例》终于落地,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据测算,该保障额度能够覆盖我国99.63%的存款人。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指出,《条例》本身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的银行业也需要告别过去的“大而不倒”,告别政府对存款的隐性担保,逐步形成良性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条例》将约束银行过度承担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银行破产法》和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和监管条例不久后也会陆续出台。(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