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应向旅行社侵权行为说不
2015-05-12     □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首部《旅游法》已实施一年多时间。携程网不久前通过对数千名网友进行在线调研,首次发布《旅游法一周年旅游者满意度报告》显示,四成旅游者认为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体验提升了,尤其是跟团游的提升最大。调查问卷显示,44%旅游者认为自己的旅游权利是受旅游法保护的,45%对此不清楚,11%认为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很大,为发展国内旅游业提供了充足的客源。但是整个旅游企业发展的不均衡和部分旅游企业缺乏诚信的服务理念而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游客乘兴而去,扫兴而归,旅游投诉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游客在出游前一定要谨思慎行,避免掉入一些不法旅行企业精心设置的消费陷阱。

诱人广告低价揽客

面对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有些旅行社为拉拢客源,纷纷打起了价格战,推出了充满诱惑力的“特价酬宾”、“超低价”等旅游宣传广告,旅游产品价格之低让人超乎想象,令众多消费者跃跃欲试。让利于消费者本无可厚非,价格降低了,但运作成本是固定的。随之而来的自然是旅游服务质量的缩水及增加了其他项目的开支及广告之外的“自费”项目价格,譬如一些导游往往临时变更路线,增加自费项目迫使游客消费,同时压缩旅游景点观光时间,以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名为游览,实为走马观花,游客根本没有时间真正去欣赏景色、畅玩娱乐,观光游成了购物游。

食宿降低标准 诱惑游客购物

就餐时,一般都是标准餐,旅行社往往会在这方面动脑筋,千方百计地降低标准,减少实际开支,至于是否吃到标准,只有旅行社和饭店清楚;住宿也是如此,以准星级或相当于某星级来欺骗游客。或同样是某星级宾馆,但因距市区远近、知名度高低、出行是否方便等因素,价格也有较大差异。同样,在旅游购物时,不要被少数导游的虚情假意所迷惑,他们往往以能找到货真价实的购物点为由,诱导消费者前去购物,消费者在享受“物有所值”的同时,导游也从购物点拿到了丰厚的回扣。

虚假宣传误导 私自转团卖团

有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页、行程单上罗列出许多景点,甚至还打出了“免费赠送景点”的招牌,消费者看似一份丰盛的旅游大餐,殊不知这些景点其实大都是免费的;有些旅行社报名游客人数较少,难以成团,考虑到经营成本,他们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甚至在消费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旅游政策、旅游常识的欠缺,把其业内的矛盾纠纷转嫁给消费者,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学会法律维权 签好旅游合同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法律界人士提请广大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要学会依靠法律维权,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能因为旅行社有一纸传真,或者有一个旅行日程的备忘录,就可以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但是,怎么签好合同呢?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那些旅行社提交的格式合同多研究,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其中是否存在合同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首先,在旅游当中,如果旅行社增加了服务项目,或者增加了景点之类的,那么向游客加收费用因此引发的纠纷,应当怎么处理,这种案例是非常多的。像这种纠纷,关键要看这个约定,参加旅行团旅游,它有个报价,这个报价里面要看清楚,它到底包括什么样的一些范围,什么样的服务项目,一般会写清楚,包括活动安排,这个时候游客有知情权,可以行使它,游客在出发之前游客不妨问清楚旅行社项目具体包括哪些。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如果明显属于新增加的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必须事先争得游客的同意。

其次,在游客投诉中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就是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这就是违约,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旅游合同当中的违约行为。这种情形下,游客就可以投诉,游客提供缴费的凭证,跟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的凭证,以及在整个履行当中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合同当中所提供服务标准等这些情况,就可以证明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降低了服务标准。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游客也可以提出其他的损失赔偿。

再次,在旅游合同当中,旅行社一方的违约,而导致了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安全的事宜,尤其是要确认旅行社确实购买了此次组团相应的旅行社的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时候,保险公司代旅行社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可能还会发生和旅行社没有预料到的纠纷,遇到纠纷的时候,游客一定要冷静,同时不要忘记维护权利,关键是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及时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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