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要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用
2015-05-26     □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其中有一部分人没有股票操作经验,不了解股票市场,但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这时候有一些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到一些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来吸引这些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

这些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的财产受到损失。下面举一案例说明。

【案例】

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殷某(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委托事项为:殷某委托亿创公司对其股票账户内的310万元资金进行代管,亿创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在殷某的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亿创公司收取殷某的15.5万元管理费。

协议还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交的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退还乙方后,委托交易账户每增值10%,按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障条款: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的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差额由甲方承担。

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委托理财协议。但一方面,亿创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另一方面,其中的保障条款,其性质系保底条款。结合上述分析,《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案中,双方已就具体数额551214元进行确认,最后法院对殷某主张的551214原亏损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亿创公司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且已不在原址经营。法院查询亿创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据当事人殷某称,该公司从来不用公司账户进行交易。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提醒】

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要简单相信合同约定的事项必然能够实现。现实中有诸多因素的制约,有的是合同一方刻意逃避,有的是合同本身有问题,有的因为客观因素致使合同约定无法实现。

总之,在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有句话要时刻谨记,那就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千万不要轻信一家之言,让自己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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