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前员工”集资卷款30亿
银行风险案件频发 银监会加大问责力度
2015-06-12     □记者 蔡颖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30亿元潜逃”一事被证实。兴业银行南宁分行6月8日在公开发布的澄清中表示,“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属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下辖二级分行。涉案人苏瑜于2010年7月进入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筹建组工作,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瑜在北海分行先后任企业金融客户经理、业务三部负责人,并非网传高管”。

专家认为,员工在银行内部签订借贷合同而银行不知情,银行需要承担风控和管理上的责任。另外,仅苏瑜一人之力就能“网罗”2000多名客户,令人生疑。

借银行信用高息引诱客户“放贷”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苏瑜在2012年就开始以“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的名义和一些熟人或客户“合作”,将其资金归集私下去做高利贷,并“分红”给这些贷款人非常高的收益。2014年11月,苏瑜以“需要短期资金贷款周转”的名义再次向“老客户”吸纳资金,最终卷款消失,不知去向。

有媒体报道,那些出资的受害人都是在兴业银行的办公室里与苏瑜签订的合同,且在签订合同时,苏瑜可以对出资人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和已经得到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批准的借款续贷审批单,所有程序设计得合情合理。事实上,苏瑜事先早已准备好的36枚企业公章均系伪造。

根据受害者的陈述,苏瑜被指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过桥贷)”为由,诱骗兴业银行多名大客户共约30亿元(报案额11.6亿元)。2015年5月中旬,兴业银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通报,该分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于5月14日被立案,目前案件在调查阶段。

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在获知苏瑜涉案信息后,兴业银行南宁以及北海两级分行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就其涉及业务进行了全面内部排查,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目前,该行北海分行经营、财务状况与对外服务均正常。”

银行风控责任难推诿

自2011年底,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开始在民间蔓延。在如此环境下,部分地区基层银行员工借机参与其中,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在高利息回报的引诱与银行信用的背书下,不少人愿意出资借贷。

有专家质疑称,员工在银行内部签订借贷合同而银行不知情,银行需要承担风控和管理上的责任。就苏瑜案件而言,私下办理“银行过桥贷款业务”近3年,网罗2000多名客户,难道仅凭一己之力?按照以往的类似案件,往往会有银行某些高管参与其中。不过,在目前的调查中,尚未披露是否有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涉案。

另外,“从以往经验来看,该类案件通常侦破困难,主要是调查取证方面,银行内部和客户各执一词,很难还原事情原貌。”某公安局侦查人士说。站在银行的角度,通常对外口径是“临时工所为”或者“前员工个人行为”。银行一般很难对这样的事件承担责任,或者给予客户赔偿。

监管出声:绝不姑息

针对银行风险案件频发,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同时要求银行业“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的管理。

《通知》明确,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等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调研发现,最难处置的是,案件涉及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要以责任的划定为前提,一旦确认之后要进行严厉追责问责。在内控管理中,银行最需要的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整改。

据统计,2014年初至2015年3月末,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严峻。在银监会近期的调研中,发现涉及柜台业务大案、要案就有数十起,涉资数十亿元。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大案、要案分为三类,其中,银行负全责的为极少数;银行无需负责、跟银行实际无关的案件有12起,涉资20亿元;银行参与其中,负部分责任的案件有19起,涉资11亿元。从案发数量看,银行须负责的占到2/3,但金额上看则不足1/3。

《通知》指出,要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处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结果公正。实行涉事机构所在一级分行和总行业务条线的双线查处及双线整改问责。在对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也要严格认定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风险事件,要比照案件问责标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并建立内部举报核查制度。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