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法院正当其时
2015-07-10     □刘胜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2015年陆家嘴论坛”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表示,目前上海市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成立金融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金融法院已经是大势所趋,其必要性是由我国当前金融案件司法审判中仍存在的一些痼疾所决定的。

其一,目前法院已经有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但按照目前规定,金融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一般当事人一方须为金融机构,这使得大量涉及上市公司违法的证券类金融案件被排除在了金融庭的审理范围之外,必须由一般的基层法院审理。上市公司诉讼的特殊性在于,上市公司案件的受害人通常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云南绿大地等案件表明,此类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不仅打了折扣,且在现实中极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

其二,金融案件的审判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加强,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这使得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实际上的创制法律规则和审判标准的任务,但当前金融案件管辖权的分散,使得受案范围缺乏统一标准,审判水平参差不齐,审判结果也难以保证公正,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预期的形成。充分发挥专业法院的优势,保持对金融创新的密切关注和跟踪,对于疑难类、创新类金融案件的统一化审理,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金融法院的设立和功能的发挥,不应是当前金融审判庭的简单扩充或集合,而应有质的飞跃和突破:

首先,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诉讼机制的改革,把涉及上市公司的诸多证券相关纠纷纳入到审理范围之内,以专业、统一、权威的审判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难题,提高司法的专业化和透明化,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

其次,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民事与行政审判“二合一”的特点值得借鉴。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与其他政府执法机构相比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应跳出“大民事”的格局,把金融审判庭的收案范围涵盖至所有的民事类和行政类金融案件,充分体现其专业法院的特点。

再次,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民商事案件,没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市场实践,很难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因此,在金融法院法官的选择上,我们应跳出诸如“需参加公务员考试”等障碍,借鉴国外法官的选拔方式,将富有金融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选拔到金融审判法官队伍中来。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行政化管理问题一直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如何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使得专业金融审判人才能够人尽其用,是金融法院设立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另外,我们在发挥金融法院“独立性”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中立性”的问题,金融案件的专业性可能会使金融专家、监管机构、行业权威在案件审判时发挥更大的作用,如何避免金融法院成为“行业法院”和“部门法院”也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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