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或涉银行业务扩围及分类持牌管理
银行混业经营制度障碍将破
或通过下设子公司模式放开券商牌照,将择机启动试点
2015-07-17     □记者 蔡颖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伴随着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拉开大幕,混业经营备受关注,放开券商牌照的问题如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内容里,除了取消存贷比外,更重要的是涉及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给混业经营在法律层面上预留空间。

“《商业银行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直接取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这条还存有争议。不过,修改后的银行法可能会给出一个方向,根据银行的不同风险等级、资产规模等一些指标,划定其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进行分类持牌管理。接下来更有可能的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国务院择机特批部分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试点。”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金证券分析师指出,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牵涉一行三会的监管权属问题,需要时间协调和解决。从国际经验来看,先有试点性的银行混业经营案例、再修改法律是通行做法。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近年来已有不少银行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来收购证券公司的股权,曲线涉足证券经营。(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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