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核查将增加量化指标
千亿类平台债面临“缩水”
2015-07-30     □记者 钟源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此前已上报上交所预审的千亿类平台债或将“缩水”。《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个券商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对公司债券发行标准进行了明确,除名单被列入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类)的公司外,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和营业收入过分依赖地方政府的公司也不能发行公司债。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其他公司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行人应与其有相对独立的市场化运营业务和现金流入,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管和隔离机制。

“这次对类平台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标准进一步进行明确,整体来看,基本和春节前后证券业协会的标准差不多。”北京一券商人士29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不过,和此前协会的发行标准相比,虽然都是由主承销商来核查,但是这次增加了明确的量化指标。

据上述券商人士透露,监管层近来对所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在审项目)发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关于公司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不过,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别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除外。

根据规定,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测类名单(退出平台类),或发行人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BT)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业务,或控制股东或子公司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行人应当作出如下承诺和信息披露事项:一是提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承诺;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者用于公益性项目;三是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强化业务运营模式、治理结构等相关披露内容。

对于存在上述三类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还应当核查相关内容,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比如,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决策机制,是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业务;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情况对发行人的相关影响等。

今年以来,类平台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呈爆发式增长。“目前上报给上交所预审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券和私募公司债已有约4000亿元规模,其中大部分都是银监会名单之外的类平台公司。”一位上海投行人士坦言,一旦新的甄别标准、披露和核查要求落地,已上报上交所预审的类平台债势必要“缩水”。不过,新规还提出“对于具体问题实施标准可适当灵活掌握”,也为放宽条件留下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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