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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坛
2015-08-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征求民意 不能走过场

□魏文彪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8月20日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高速公路离“长期收费”更近一步。专家预计,条例经过修改完善后,最快年内就可能公布实施。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按照规定,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须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与建议。而所以要规定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须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与建议,是因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往往关涉民众的切身利益,唯有出台前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与建议,才会有利于避免民众切身利益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遭受损害,经由征求民众意见与建议程序,保障民众切身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仅仅是对外公布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但是却不认真梳理征集到的民众意见与建议,也不对外公布征集到的民众意见与建议情况,而是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无论实际民意如何,径直按照程序实施相关政策,则征求民意也就成了走过场,无法起到避免民众切身利益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遭受损害,保障民众切身利益得到应有维护的效用。

交通部在对该条例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应当认真梳理征集到的民众意见与建议,并对外公布具体详情,如赞成该条例实施的意见有多少,反对该条例实施的意见又有多少,民众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并将此作为进行政策决策的依据,真正按照多数民意进行决策,使相关政策决策反映多数民众的意愿,与多数民意相契合。

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各地各部门就重大政策决策征求民意,时间截止后往往不向社会反馈征集到的民意情况,而是径直按照程序实施相关政策,导致征求民众意见流于一种形式,使民意无法在政策决策当中得到体现与反映,难免因此而使民众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唯有通过立法等途径规定政府重大决策征求民意的程序,包括规定政府决策征求民意结束后须公布征集到的民意情况,并将其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才能避免政策决策征求民意流于形式,真正令征求民意发挥其旨在保障民众切实利益免遭损害的应有效用。

停车费放开不等于物业乱涨价

□余明辉

报载,近日,广州正式按照全省的要求,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虽然省有关部门要求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应与业主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然而依然有市民曝料称,小区停车费在一夜之间暴涨了一倍。

小区停车费“趁放涨价”一夜暴涨一倍!这显然是物业公司把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权放开当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时机和理由。但物业实在是打错了算盘,错读了政府小区停车费价格放开的本意,涉嫌非法牟利。

首先,就广东省此次放开物业小区停车费政府审批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让物业小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最大限度体现市场力量,亦即物业小区、业主在这一费用标准形成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博弈,以便让可能虚高的物业停车费等降下来,并非是让物业公司随意定价和涨价。

物业公司在确定小区停车费的标准问题时,要事先按要求与小区业主或业委会有充分的协商、明确公示和合同约定才行,否则单方面的定价或确定收费标准行为都是不被允许和无效的。尤其是像物业小区这样,根本上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们具有根本发言权的情况下,物业小区的停车看管服务收费标准,绝对不应该是物业公司这个服务者的“一家之言”。

其次,就我国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来看,即便是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市场放开,也不是经营或服务提供者随意拿市场和放开随意定价、非法牟利、坑害消费者利益。

物业公司确定停车收费价格之前,没有与业主或业委会商量或商量一致,就擅自涨价,损害业主利益;二是在物业各项费用成本并没有很大变化,仅仅是因物业小区停车费的放开就趁机价格暴涨,没有足够的成本上涨依据支撑,缺乏上涨合理性;三是停车费涨幅过大,超过了该区域应有的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幅度,侵犯了业主的自由议价权、公平接受服务权,涉嫌不正当经营、非法牟利和市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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