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并轨须防止 农村补贴城市
2015-10-30     □李长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继天津、山东、安徽等七省份之后,上海市近日也宣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全国人大的部署,各地研究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和试点实施意见的工作应该在今年11月前完成,但迄今仅有八个省份推出了具体方案,可见在未来的一个月中,城乡医保并轨时间紧、任务重。

在我国,医疗保险体制包括三个部分,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人社部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三项基本医保制度覆盖的人数已经超过13亿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不过各地推进的并轨工作实际上只是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并轨,尚未触及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并轨。

从已经开始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地区来看,大都要求实现“保障范围和项目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等六个统一的目标。换句话说,城乡医保并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城乡居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

但从现实来看,要达到这个目的尚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由于长期多轨运行、多头管理、资源分散等因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目前差距较大、衔接困难。相对而言,城镇职工筹资额度较大、保障能力较强。而新农合覆盖人群最广,保障能力却偏弱,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如果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统一体制中,表面上看起来两者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但可能真实的结果并非如此。从理论上来说,决定医疗服务需求数量和质量的是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在目前城乡收入差距达3倍以上的情况下,收入水平较高的城镇居民将会花掉更多的医保基金,以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事实上,从一些地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试点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明显要高于农村居民。由于缴费水平一致,而医疗保障又具有共济性质,就会出现农村居民“补贴”城镇居民的现象。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不能只是把两种医保基金合并起来管理那么简单。对于农村居民而言,除了要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上继续努力外,还应该在过渡时期的制度设计上向农村居民适当倾斜。比如农村居民的缴费标准、门诊与大病报销比例等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优惠调整。此外,进一步扫除农村居民跨地区和转院医保报销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也有利于降低农村居民的医疗成本。这对于消除城乡医保并轨过程中农村“补贴”城市的现象,实现医疗保障的真正公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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