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仍有功课要做
□吴学安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报告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职责,但是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一年多来,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费公益诉讼。
近年来,涉及预付卡消费、商品房质量、物业管理等消费纠纷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也屡见之于报端、电视等媒体,此类消费的一个共性就是商家多次侵害多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商家明知理亏,但面对维权的消费者还能理直气壮地放出“豪言”:“你可以到法院去告,我们走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之所以如此嚣张,大多遵循一个逻辑: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却都是单枪匹马,即使商家官司打输了,无非也就对提起诉讼的消费者个人进行赔偿。
为了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就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责。但一年多以来,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仍然艰难,推进缓慢。
究其原因,一方面,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另一方面,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导致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面临法律障碍。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能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对依法加强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现在问题是,虽然消保法将消协组织的定性规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其登记管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其公益性,赋予其新的职责,并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同时,尽快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应加强行政监督和消费者监督,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切实约束企业不诚信行为。通过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对违法商家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让“霸王条款”侵权不敢为、不能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霸王条款说“NO”。
“拒缴物业费入征信”须慎重
□余明辉
物业费难收缴引起的恶性循环,正是不少小区难管的症结所在,该如何破解?报载,新的《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正处征求意见稿阶段,意见稿提出,对小区业主拒缴物业费,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理论上,按照物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物业小区的业主,只要开发商交了房,自己又领了钥匙,物业公司又提供了及时足够的服务,不管其是否入住,无正当理由,都有义务必须及时缴纳物业费等。就此而言,立法规定对物业小区业主长期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不缴等情形进行催缴和规制,具有合理合法性,无需大惊小怪。
但问题是,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从本质和根本上讲,这是他们与相关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理应是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内部协调解决为宜。退一步讲,即便双方确实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不到一块儿,而物业公司也认为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该拒交物业费等,他们完全可以把相关业主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
可现在,作为地方立法立规的物业管理条例,却把一个本质上是经济和法律纠纷的问题,一律纳入到“征信系统”进行管理,有简单粗暴解决民事问题、涉嫌误伤业主的嫌疑。
不否认,的确有没有任何实质理由不愿交纳的人,但更多时候,业主拒交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收费太高、没有与业主达成有效意见就强行收取,而且有的在收取后服务还不及时不到位。
退一步讲,即便“拒缴物业费入征信”有必要,但就目前业主与物业相比,业主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所谓的“拒缴”由谁认定、如何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由谁计入、由谁公正监督等,都是一个扯不断理还乱的难题。也就是说,“拒缴物业费入征信”,看似可行,但缺乏实质明确的可操作性。
“拒缴物业费入征信”,往轻了说,这是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立法的严谨性不足;往重了说,这就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懒政思维,值得商榷。
“征信系统”这个筐,不是什么都可以随意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