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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坛
2015-12-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丢票案和解霸王条款还在

□叶祝颐

“实名买的火车票丢了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备受关注。浙江大学本科生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了补票款487.5元。陈绘衣理解遗失实名制火车票给昆明铁路局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对补票手续费不进行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付一半。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乘客丢失火车票,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以后,依然只看纸质车票不看身份证,导致丢票乘客只能另外补票乘车,令人感到遗憾。陈绘衣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该案如何判决,广大公众拭目以待。

如今,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和解,铁路部门退还补票款。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其实不然。因为铁路部门只是基于个案考虑退还补票款,并没有修改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的霸王条款。再者,乘客补票手续费未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显然不能说这桩丢票官司就是乘客的胜利。

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另外补票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丢票乘客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购票短信、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允许乘客乘车,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实际上是一种霸王条款。

从技术角度讲,允许丢票乘客凭借购票信息乘车,可能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证与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至于未买票乘客拿别人的纸质车票乘车、出站,如果铁路部门改查车票为主为查验身份证为主,这个漏洞完全可以补上。

铁道部并入交通部是化解铁路行业政企不分难题的一大进步。但是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总公司主动修改霸王条款。

应建立虚假诉讼 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应建立虚假诉讼

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吴学安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假讨债”、“假离婚”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自2013年6月以来,江苏检方已受理(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60件,2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

自2013年1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此次民诉法共有一百多处的修改,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把诚实信用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诚实信用始终贯穿于诉讼程序中,虚假诉讼者甚至可能被追刑责,将改变民事诉讼的程序和面貌。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原草案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还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增加一档刑罚。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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