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价格欺诈 不能只报告不处罚
□余明辉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报告指出,大部分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不过报告也指出价格欺诈现象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是部分商家通过虚构原价等手段设置价格陷阱,以“低价”进行宣传销售。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比例的产品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这一问题在畅销商品中尤为突出,先涨后降的情况占到了惊人的75.52%。
早自2012年 “8.15电商价格战”,舆论就呼吁包括价格、工商等在内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出手对这样的电商失信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打击,当时这些主管部门也先后表态对此进行查处。客观而言,相关部门对此也是有所动作的,比如去年6月底,国家发改委发文解释新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作出详细解释。“双11”前夕,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就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向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发出《关于规范网络零售行为的提醒书》,并邀请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座谈。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近些年每到电商节点,电商价格欺诈的信息和事实,却仍与电商购物节如影随形,在监管部门明确制度和严肃监管提示面前,相关电商趁节价格欺诈营销依旧,消费者平价低价网络购物的愿望再次被耍弄。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电商价格等经营要靠行业自律,但更要靠严管来理顺,不能放任行业自流。
不管是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法律的尊严,还是执法部门的执法承诺与威严、消费者的切实利益考虑,价格等执法部门都应该拿起价格法律武器,对电商趁节价格欺诈营销进行严惩了,而不能再止于欺诈信息报告发布了,不能再给有关电商以“职能部门只是说说罢了”的印象。否则,这不但是对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形象和消费者利益不负责任,更是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引擎之一——网络电商的长远健康发展不负责任。
微信公众号保护是个新课题
□吴学安
“人充满劳绩,但仍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这是“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每天晚上十点,这个公众号都会推送一首由特别嘉宾朗诵的诗歌,“为现代社会奔忙的人们,探寻一片可以让灵魂栖息的诗意。”一年多后,市场上又出现了一个名为“为你读诗”的APP手机客户端。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尚客圈公司是“为你读诗”的拥有者,之后开发同名APP的首善音乐创意公司(后更名为为你读诗科技公司)及开设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的首善文化产业公司,构成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主要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展开:“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利阻止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自己的录音录像制品。
目前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不仅仅是保护相关技术、创意、知识的作者、所有者的权利、创作的积极性,还涉及能否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相对于传统的线下侵权行为,由于不需要纸张、印刷等成本,使得互联网侵权的成本极低,基本上通过复制、粘贴就可以完成。这一现象在微信公众号遍地开花的当下,则更为严重。
“为你读诗”公众号虽最终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只能在被侵权之后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能否寻找一个事前予以保护的办法,对运营商来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不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达不到“知名商品”标准的其他公众号,如果想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是关键,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不啻为防止他人以相同名称注册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