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须有“刚性”
2016-01-29     □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去年11月份新股IPO重启时,监管部门从五个方面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中就包括“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选项。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笔者以为,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发,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需要更多“刚性”。

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有为注册制“铺路”的意味。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现象一直如影随形,不仅损害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此前有万福生科的先行赔付案例在先,但并没有形成一项制度安排。而在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后,今后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形,也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核准制的弊端日益凸显,而推出注册制亦是大势所趋。新股发行实施注册制,“市场先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今后新股上市门槛将会降低。即使如此,并不能排除某些发行人为了谋求更高的发行价格,为了发起人股东从市场上能够高价套现,从而通过造假的方式实现上市的可能,那么保荐机构就应该为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保荐机构而言,保荐责任被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将彻底改变券商“只荐不保”的陋习。如果不勤勉尽责,将可能付出代价。对于发行人而言,如果造假上市或欺诈发行,即使有保荐机构赔付在先,最终其追偿的落脚点仍然是发行人,其中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而言,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是一条更方便快捷的投资者利益“救济”制度,能让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补偿。

打造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既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具备惩罚的效果,因此如何赔付才是其中的关键。当然,只要是由于发行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或造假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都应在赔付之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交易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等。而“刚性”的先行赔付制度,首先体现在足额赔偿上,应包含投资者的所有损失。其次,也要体现在时间上。如果先行赔付演变成了“马拉松”式的赔付,如果与诉讼维权没有两样,这样的赔付并没有意义。因此,在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定性后,赔付应在两至三个月内完成。三是保荐机构进行主动赔付。

只有“刚性”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还远远不够,对于通过欺诈发行等方式实现上市的公司,在退市问题上更应该具备“刚性”。只要发生欺诈发行等恶劣行为,就应将其永远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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