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涉嫌欺诈上市遭实名举报
2016-03-25     □记者 张彬 王文志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1月22日,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审核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车检测)首发获通过。近日,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长颜梓清公开实名举报该公司欺诈上市,主营产品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遗漏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并且在招股书中有误导性陈述。

主营产品未获相关资质

安车检测招股书称,环检系统是安车检测主要产品,采用工况法等方法检测机动车行驶尾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该产品2014年收入8457.4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5.43%。从安车检测披露“环检系统”中的汽油车线检测设备的介绍可以认定其是《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对柴油车线检测设备的介绍可以认定其是《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

颜梓清认为,作为向社会车辆岀具检测仲裁数据报告的检测设备制造企业,没有披露取得与其主营产品名称相一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等相关内容,涉嫌非法制造计量器具产品,应属于主营产品违法违章经营。

对于资质问题,安车检测称,环检系统不在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不需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颜梓清表示,既然安车检测的环检系统用于检测机动车行驶尾气排放状态,它就是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类别。而安车检测签定的销售合同中产品名称为“安车机动车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也印证了“环检系统”即是“简易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安车检测有意回避主营产品为“简易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等误导评审组,规避法律法规,其主营产品“环检系统”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2015年9月1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多地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作假和数据造假后,山东环保厅的专项检查报告基本认定安车检测销售的“环检系统”检测数据造假、存在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未披露

除了主营产品涉嫌违规经营,安车检测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安车检测在招股书中称,目前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事实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环检系统”中关键技术控制软件侵权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安车检测招股说明书称,2014年6月18日,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向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销售的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及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1040990.00元,目前一审法院已完成一审庭审并宣判,驳回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事实上,金铠星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于2015年4月26日,以本案被告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安车检测为被上诉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件,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的(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陈述“金铠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安车检测有侵权行为”。目前,该上诉案件已于2016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技术侵权全部由安车检测承担责任的说明材料。

“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期是2015年4月26日,安车检测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是2015年6月25日。安车检测应当知道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颜梓清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涉及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权,其结果不仅仅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更涉及安车检测不得使用所涉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对外提供检测设备制造和销售服务,对其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安车检测涉嫌欺诈上市

在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多地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作假和数据造假后,2015年9月18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线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凡具有造假隐患的设备,且生产商或环检机构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各市要在环保政务网站予以曝光,依法取消环检资格,并不再对相应设备进行联网验收。要将此次曝光造假的安车、南华等公司生产的检测设备作为重点,实行逐台检查。“而安车检测在山东省的产品销售占到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此,安车检测也没有进行补充信息披露,属于重大遗漏。”颜梓清表示。

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指出,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发行。该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安车检测的环检系统是否需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招股书中为何未披露大连中院的判决结果?安车检测的招股书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这些问题,记者联系采访安车检测董事长贺宪宁,截至记者发稿前,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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