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你借车的,除了朋友、同事就是亲戚,不能不给面子。可一旦出了事故,法律是不讲情面的。有出借就有一份责任相跟随,至少在五种情形下,出借人难辞其咎。
借给无证人要担连带责任
【案例】
吕先生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某。王某驾车行驶到一无警示标志的路口时,与骑助力车的张女士相撞后,又撞上了路人陈某,造成两车毁损、张女士与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将吕先生、王某及肇事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吕先生、王某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吕先生明知王某无驾驶证,却随意将轿车出借。正是出借人的过错与无证驾驶人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给“情绪不稳”之人要担责
【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吵架后,一气之下将自家轿车车窗玻璃砸碎。后因急需用车办事,便向朋友刘某借车。张先生因刚刚生过气,情绪不稳,行车途中与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樊某受伤。警方认定,张先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樊某将张先生与刘某以及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11万余元。法院以刘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为由,判决刘某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20%的赔偿责任。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明知张先生借车时因故已情绪失控,驾车可能会发生危险,却未作相应劝导制止,仍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显然未尽到出借人应尽的审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车况无确认 车损担半责
【案例】
赵某应麻将友马先生请求,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马先生。事后,赵某多次向马先生索要未果。无奈,赵某遂向派出所报警。在民警协助下,赵某终于收回车辆。赵某发现,车辆借用期间多次违章并且车身有多处损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赔偿违章罚款及车辆维修费共11000元。对赔偿违章罚款内容,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而对车损维修费,判决马先生按50%责任予以赔偿。
【分析】
因双方在出借轿车时,并没有书面交接手续与车况质量内容,无法认定该车损坏是在出借前还是之后,法院只能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双方在车辆交接手续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以混合过错,确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未上“交强险”一起担赔偿
【案例】
马某驾驶从姐夫汪先生手借来的小型货车,在驾驶途中,因观察不周,将行人任某撞伤。经警方责任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经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2个月出院。事后查明,汪先生的小型货车未办理“交强险”。经任某起诉,法院判决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连带赔偿任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办理“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汪先生未为自己的货车办理“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过错在汪先生,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副驾坐姿不当也要担责任
【案例】
王某与朋友许某一同外出办事返回时,将车交给许某开。坐在副驾驶座,王某为了放松,没系安全带不说,还将双脚搁在驾驶台上。许某开车途中违章超车时,与贾某的轿车相撞。王某来不及反应,身体被卡在驾驶台和座椅之间,腰椎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警方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将许某、贾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贾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外,其余损失,王某按40%责任承担自己所受损失。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许某于返程途中应王某邀请,帮王某开车,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但是,由于许某的重大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某,将双腿搁在驾驶台上,坐姿不当,且未按安全规范系好安全带,导致王某损害后果进一步被扩大。据此,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40%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