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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重庆两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因造假被罚10万元

□记者 周凯 重庆报道

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庆汽博汽车检验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不合规范,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分别对这两家机构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2016年2月24日,重庆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进行排气定期检测时,未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有关取样规定,未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进行检测,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2月25日,重庆汽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进行排气复检时,将取样探头的取样口放置于该车排气管外沿处,使取样探头同时采集了环境空气和汽车尾气,稀释了进入排气分析仪的污染物浓度,不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规定,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对两家单位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已于3月中旬启动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采取暗访、突击检查并结合群众举报线索等方式查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5月下旬起,重庆市环保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检查,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甘肃陇南市检察院对“11·23尾矿泄漏事故”发起支持起诉

□记者 姜伟超 兰州报道

记者从甘肃省陇南市检察院获悉,针对陇南市西和县“11·23尾矿泄漏事故”,陇南市检察院日前向陇南市中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西和县“11·23尾矿泄漏事故”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陇南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11月23日,西和县陇星锑业公司位于太石河乡境内的崖湾锑矿山青尾矿库二号溢流井破损,导致不少约3000立方米尾沙溢出,流入太石河及西汉水水系,对太石河及下游西汉水造成水体污染,对西汉水水系的自然生态环境、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2016年1月2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该事故向陇南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陇南市检察院积极同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环保组织联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陇南市中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陇南市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此案。陇南市检察院表示,将作为支持起诉人继续跟进监督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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