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违约远没有停歇。近来,备受关注的4亿元春和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15春和CP001”)违约事件正持续发酵。主承销商工商银行继上次投资人沟通会不欢而散之后,27日试图再次召开投资人会议。同时,众多债券持有人质疑工商银行在信批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导致“15春和CP001”交叉违约条款成为摆设。就此,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工商银行的有关人士。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工行还没就此事给出正式答复。
再次召开投资人沟通会
5月27日,工商银行向全体“15春和CP001”投资人发布“关于召开春和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人沟通会的公告”称,“15春和CP001”已于2016年5月16日发生违约。应部分投资人要求,工商银行作为“15春和CP001”的主承销商,拟于 2016年5月27日组织召开春和集团有限公司“15春和CP001”投资人现场沟通会,并根据会议情况及投资人需求安排后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事宜。
公告表示,由于此次沟通会仅面向“15春和CP001”的投资人,会议仅限于现场参会,所以请到会参加的投资人携带以下材料参会,否则无法入场参会。另外,由于会场限制,每单位限定最多两人参会。
对此,有“15春和CP001”投资人直言,“一星期前,工行试图召开过投资人沟通会。但因会议期间多数投资人对工行无法回应其质疑发行人财务状况、应收账款等问题。会议气氛很尴尬,最终不欢而散。”对于再次召开投资人会议,该投资人并不看好。“目前没什么进展,后续方案还有待时日。”30日,有业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
事实上,5月20日,工商银行发布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应出席的“15春和CP001”持有人为8家,现场出席的持有人和持有人代理人共3家机构,合计持有债券金额1.6亿元,占发行面值总额的40%, 未达到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非现场出席的持有人和持有人代理人身份截至会议结束,尚未得到确认。故春和集团在其公告称,因出席本次“15春和CP001” 会议的持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数额和比例尚未达到《持有人会议规程》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无需进行表决,持有人会议无效。
材料显示,“15春和CP001”发行规模4亿元,期限一年,发行利率为7.95%,到期应兑付本息为43180万元。对于违约原因,春和集团表示,因行业整体下滑、海外投资亏损、银行收贷等原因,公司现金流枯竭,即将有断裂危险。
受此影响,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公告,春和集团未能如期兑付“15春和CP001”,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有鉴于此,该机构决定将春和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CCC级下调至C级,并将“15春和CP0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C级下调至D级。而此前,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将春和集团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BBB-下调为B,评级展望为负面。
涉诉案件14起 金额超6亿
其实,让春和集团加入违约阵营的,远非是“15春和CP001”债这一单。今年3月14日,上交所发布2012年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春和债”)欠息公告。公司随即第二天便发布“12春和”债停牌公告,需要指出的是,春和债在发布停牌公告前,该债券出现罕见暴跌,债券面值从93.820元跌至最低点71.30元。
根据春和集团4月7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公司共产生欠息1047万元,其中本部在建设银行的贷款1.95亿元欠息84.27万元。下属子公司宁波春和钾资源有限公司在进出口银行的1.17亿美元并购贷款欠息145.45万美元。此外, 该公司还在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等机构的2.68亿元贷款出现逾期。
而5月20日当天,春和集团还公布了该公司涉及诉讼情况:截至5月18日,春和集团被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国开行等债权银行和其他合作企业起诉14起,涉及金额6.456亿元。
对此,中投证券报告认为,近年短债占比始终维持在80%左右, 且公司并无主动调整债务结构的动作。随着行业景气度的加速下行,公司收入快速下滑, 盈利及资金回收变得越加困难,债务滚存压力也明显提升,外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 的态度明显谨慎,公司自然陷入流动性困境。目前公司已出现借款逾期,而逾期产生之后,银行抽贷可能性更大,这将使原本就脆弱的流动性进一步承压。
公开资料显示,春和集团的核心业务为海洋工程辅劣船舶、散货船、集装箱船和海工装备等的制造销售, 同时涉及钾资源开发、贸易等。
“若除去投资收益的影响,2012年以来公司的营业利润已经持续四年为负,主业连年亏损;经营性盈利及现金流创造能力不佳,导致公司最终陷入危机。”有航运业内人士表示。他坦言,“船舶建造周期一般较长,若匹配交船周期,企业应该增大长期债务的比例。然而公司一直通过短期债务滚存为主的方式去满足造船资金需求。”
交叉违约条款被质疑“架空”
“去年12月已经出现债务违约,为何不对外及时披露?已经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为何在投资人的多次要求下,主承销商迄今未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多位投资者提出质疑。
投资人所说的交叉违约条款,即当发行人的其他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一旦正式公告,可以触发债券持有人提前启动投资者保护行动。与此前违约的大多数债券缺乏交叉违约条款、偿债保障条款设置单薄相比,作为事前防范机制,“15春和CP001”前期已经设置了覆盖面相对完整的交叉违约安排和投资人保护预案机制。目前之所以还是违约遭受巨大损失,主要因为工行没有及时发布正式的信批公告。
投资人列出的主承销商未能督促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事项包括:2015年8月31日,春和集团发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对这一重要子公司股权转让,主承销商工行未对该事件是否影响短融偿债能力做出相关披露,后续转让进程也没有做相关跟踪;2015年12月4日,春和集团子公司上海大宗物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4936.2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到期无法正常兑付,投资者对此毫不知情,直到3月9日春和集团发布贷款逾期欠息公告。
对此,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看,国内已发行的信用债在交叉违约安排及偿债保护机制设置方面,没有比这期春和短融的保护机制设置的更完整了。如果中国的信用债市场想切实落实交叉违约机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性必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