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高空隐患”不缺制度缺落实
2016-06-22     □余明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案例】

报载,日前,珠海一名11岁女孩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夺去生命,引发全城关注。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困扰着市民的生活,也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消除悬在头顶上的安全隐患?

有专家建议,珠海作为特区,可进一步探索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从建筑设计、施工,到日常监管、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处置等层面,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强化治理,消除“头顶上的隐患”。

【分析】

应该说,包括专家在内建议单独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很有现实针对性,也非常及时和必要。如果这一办法能够尽快出台,无疑对防范“高空隐患”具有很大的正能量和遏制作用。但是,出台类似办法是个复杂工程,需要一个过程,就现实和眼下而言,要想真正防范“高空隐患”,重在采取得力措施,提升一些现有制度的执行力。

规范高空坠物并不缺制度

所谓“高空隐患”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高层建筑墙体或附属物脱落引发;一种是人为抛物引起。

对第一种情况,我国《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以及其它相关的民用建筑设计建设规定,都对民用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外墙、窗户等进行了明确的建设规定,防止房屋使用过程中高空坠物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明确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与这些配套的地方相关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应该说这些现成经验和制度,如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无疑能够对高层建筑物墙体脱落等,以及高层附属物的脱落、坠落伤人等,起到很好的阻止和防范作用。但诸如最近珠海女孩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夺去生命的悲惨现实,就无情的说明,这些现成的有效经验或制度并没有得到地方的有效执行和监督落实。

对第二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说,这一规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宣传和强力执行,尤其是在住宅区等高层建筑相对密集的地方,让这样的行为及时付出沉重的代价,极大的震慑人心,相信类似的事件就会很少发生乃至不发生。但无情的现实是,此类高空人为抛物伤人、损财的实例并不鲜见,这也就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和凸显了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和落实。

此外,有关可以防范或禁止高空坠物引发伤害、损失的制度规范和规定,还有不少,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高空坠物屡发缺的是制度落实

但是,在有这么多的规范和制度之下,仍然有高空坠物等伤人害命等极端事故频繁发生,也就说明了相关制度和规定总体的执行和落实不力。反过来讲,防范“高空隐患”,我们目前最紧缺的不是相关制度的缺失,而是相关制度在实际中的执行和落实不力。

因此,我们在呼吁期盼有关方面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更明确规范高空坠物、防范“高空隐患”的同时,我们最要紧、最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无疑是立即采取措施,加大加快相关既有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就这一意义上讲,采取措施落实相关制度,一定程度上比出台新的制度规定更紧要、更有意义。毕竟,制度的执行力靠的是执行和落实,如果没有执行和落实,再多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再新的制度,也只能是“纸老虎”而无多大实质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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