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平台企业 如何反垄断
2016-08-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为拥有丰富反垄断执法经验的互联网大国,美国如何利用反垄断法规来促进新型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与创新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反垄断立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这三部法律成为美国反垄断的框架性法律。虽然过去几十年互联网高科技行业快速发展引领全球发生重大变革,美国国会和政府认为这些反垄断法仍然适用如今的互联网行业。

美国国会曾于2002年成立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来评估反垄断政策法规并提供建议,该委员会2007年公布的评估报告结论是,没必要修改反垄断法来对一些以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变革为核心特征的行业适用不同的规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特雷尔·麦克斯威去年在一次公开演讲中也表示,反垄断法不仅没有过时,对于培育创新、开放和竞争的高科技市场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鉴于互联网高科技行业重视技术创新的特点,美国政府在反垄断执法时对政策目标适当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转向更加强调保护创新。

在总结多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0年联合发布了修订版的《横向合并指南》以指导并购交易反垄断审查,其突出特点之一是降低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增加了对并购交易是否会减少创新的影响分析,足见对保护创新的高度重视。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负责反垄断审查的两大主管机构。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可能导致创新减少的并购交易的审查力度,比较经典的案例是两大在线点评网站Bazaarvoice、PowerReviews的并购交易遭到司法部起诉,最终被迫撤销。

Bazaarvoice、PowerReviews都成立于2005年,属于在线产品评分及评论网站,主要帮助制造商和零售商收集、整理、分析顾客评价。由于交易金额未达到反垄断法规申报标准,2012年6月,Bazaarvoice未经政府审查收购了PowerReviews。但在交易结束不久,美国司法部就对这项交易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展开了调查,发现公司内部文件显示两家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驱动彼此创新的重要因素。

2013年1月,美国司法部向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azaarvoice通过收购PowerReviews消除了唯一的主要竞争对手,很可能会压制价格竞争和大幅削弱在线评分及评论网站的创新空间,违反了反垄断法。2014年1月,上述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司法部的结论。

2014年4月,美国司法部与Bazaarvoice就非法收购PowerReviews一案的补救措施达成一致,Bazaarvoice同意剥离PowerReviews全部资产,并采取额外措施帮助买家迅速获得PowerReviews不被收购而本应拥有的市场地位。

但如果两家公司业务合并有利于促进竞争和创新,即便市场集中程度会进一步上升,美国司法部也不会阻挠,市场份额并不是司法部反垄断审查的决定性因素。

2009年7月,微软与雅虎就互联网搜索业务达成有效期10年的合作协议,规定微软公司搜索引擎“必应”(Bing)将负责处理雅虎网站的在线搜索,雅虎则负责两家公司的在线广告销售,媒体认为两家公司联手意在抢占谷歌公司的互联网搜索市场。

2010年2月,美国司法部结束调查后批准了这一合作协议。司法部认为,微软与雅虎合作协议不可能大幅削弱美国互联网搜索市场的竞争。

除加强反垄断执法外,美国司法部也重视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反垄断风险,将反垄断法规落到实处。(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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