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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裴长洪:多方面入手应对 民间投资增速下滑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裴长洪日前表示,要解决民间投资增速下滑的问题,需要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多方面入手。

裴长洪表示,当前经济增长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民间投资增速严重下滑。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几个方面:首先,民营经济无论是在政策支持,还是在融资成本、信用支撑等方面都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再加上今年上半年的社会融资规模比去年同期略少,民间可以得到的融资量就更少了。第二,在某些投资领域存在国企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特别是一些国家希望民间投资参与的PPP项目,最终却成为国企、央企唱主角。

裴长洪认为,应对民间投资增速下滑可以采取四方面措施。

第一,略有宽松的稳健货币政策要执行到位。在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也要适度扩大总需求。从货币政策来讲,今年两会期间,周小川行长概括了5个等级,即从紧、适度从紧、稳健、稳健略有宽松、宽松。如果货币增长速度13%被归为稳健略有宽松。那么,今年6月末,我国广义货币M2同比增速只有11.8%,说明稳健略有宽松货币政策没有执行到位。上半年还有一个金融现象,M1从去年10月份就开始了高速增长,M1和M2的增速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出现所谓“流动性陷阱”。

第二,积极财政政策要执行到位,这些政策不是说新政策落实到位就可以了。关于财政政策的数据,在各地调研反馈的信息显示,存在一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7.1%,高于GDP增速。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增长8.6%,其中两个税种增长更快,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营业税。今年从5月份开始,我国扩大营改增的范围。半年过去了,税收没有少,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增,那么,这个现象就有一些疑问,到底“营改增”落地了吗?一些地方政府反映,现在征税越来越严,这种现象十分堪忧,这样一来,企业的投资意愿更低了。

第三,PPP模式的落实上,要更多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现在政府推动的PPP模式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PPP模式原本是希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让更多民间投资参加项目,现在变成了政府和央企合作。这种投资模式本来是希望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果没有达到目的,因而这种项目对于吸引民间投资作用很有限。

第四,在强调民间资本参与新经济、补短板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要当好领导,起到发展新经济、补短板排头兵的作用。同时,国有企业要承担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金辉)

杜万华:

通过司法途径

解决僵尸企业遗留矛盾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近日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做书面主旨演讲。

杜万华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响应号召,既要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兼并重组,也要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司法途径,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计的各类生存性矛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杜万华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企业破产司法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下发《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问题的通知》,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努力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加快拟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快速进入破产;建成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克服重整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依法积极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工作。

三、积极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建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为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破产的僵尸企业提供费用支持。

四、切实推进破产程序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确定在直辖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副省级市中院建立破产审判庭。

五、采取恰当措施,积极引导有关方面正确认识破产。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深入介绍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审理工作情况,获取多方面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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