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技术协助案件侦破 “神探”李昌钰详解破案秘诀
2016-08-18     □记者 侯云龙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电子证据因其在实际刑侦中占到的比重越来越大,日益受到公安部门的关注。8月16日,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ISC 2016)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在17日下午的电子取证技术与发展论坛上,被称为当代福尔摩斯的刑事鉴识专家、美国康涅狄格州科学咨询中心名誉主席李昌钰、中国科学院电子取证领军专家丁丽萍研究员等国内外知名专家轮番上台演讲,分享了众多利用电子取证技术、协助侦破案件的典型案例。

电子证据助神探破获“三无女尸”案

在论坛举办前夕,李昌钰博士首先举办了签名售书会,李昌钰的《重返现场》系列图书展示了李昌钰博士参与侦办的肯尼迪总统谋杀案、辛普森杀妻案等等,其中不乏电子取证的功劳。售书引起现场轰动,不少“钰米粉”排队购书。

李昌钰博士第一个登台演讲,他重点讲述了一起利用电子取证技术侦破无头女尸案的例子:某日,警方接到报警,在某地发现一具无头女尸。非常残忍的是,该女尸不仅无头,而且手足和双腿也全部被砍下,堪称无头、无手、无足的“三无女尸”。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始终没能找到死者的头部和四肢。这就给死者身份的鉴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无头,也就意味着不能通过容貌来辨别死者的身份。而由于没有手足,所以也不能通过指纹或脚纹来检索死者身份。而死者的DNA检测也没有发现与之相匹配的DNA资料库信息。那么,如果,从传统刑事侦破的角度来看,这个死者的身份无法确认,案件也就不可能侦破了。

但是,先是通过在Facebook的寻人启事中,寻找失踪时间与死者死亡时间相吻合,符合特定体毛特征的女性资料,再通过尸体发现地点附近区域的监控录像缩小刑侦范围。

警方还通过死者生前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记录,调取了死者死亡前1小时内发送的所有短信信息,最终确定嫌犯。

在李昌钰看来:在互联网时代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中,电子证据往往是将物证与嫌犯相关联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它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关联信息和行程情报线索,最终锁定嫌疑犯。另一方面则可以帮助寻找更多的能够被法律认可的物证,并最终形成证据链,从而最终能够给嫌犯定罪。

科技发展 电子取证成破案利器

除了李昌钰博士外,美国纽约市立大学博士生院计算机系教授纪平,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国内电子取证第一人丁丽萍,英特尔实验室安全研究员李晓宁,PeerSafe公司CEO严挺,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安中心副主任吴松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电子数据取证专家徐志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庸等全国电子嘉宾纷纷登台,分享了他们在电子取证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典型案例。

其中, 苹果手机被称为最为安全的手机,但是仍然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工具,山东警察学院网络空间安全与执法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张璇分享了全国首例利用苹果平台退款诈骗案例,犯罪嫌疑人徐某在网购平台公开接单,冒充玩家身份,虚构理由向苹果公司申请退款,在半年内通过退款方式作案数十次。公安部门也恰恰利用了徐某的电子数据往来破获了案件。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安中心副主任吴松洋介绍了三种破解iOS设备锁屏密码的方法,破解4位简单密码仅需要15分钟,更是让人目瞪口呆。

电子取证关乎国计民生

当前,网络已经与百姓的工作与生活密不可分,网络犯罪案件在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而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具有无痕性、易变性、不宜保存性的特征。与会嘉宾的分享和讲述,对后续有效利用电子证据、规范取证操作、确定搜查范围、及时扣押电子证据、做好数据备份等问题,从单一形式协助向多手段协助转变,运用数据分析挖掘、现场及远程数据勘验、系统重构侦查实验、心理测试、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多种手段协助办案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在演讲中强调,开放的大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涉及经济、医疗、工业、民生、国防、生产等等国家管理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更加涉及国家安全,如何对数据进行分类并进行立法,是当前法学界不得不面对并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和360互联网安全中心主办。大会以“协同联动,共建安全+命运共同体”为主题,云集了全球数百名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知名专家,McAfee公司创始人约翰·迈克菲,美国Palo Alto Networks副总裁、首席安全官约翰·戴维斯,卡巴斯基全球安全服务主管、副首席技术官Sergey Gordeychik,俄罗斯安全互联网联盟主席Denis Davydor,著名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微软可信赖计算部网络安全战略总监褚诚云,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等纷纷到场,论道互联网安全。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