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列出环保“责任清单”
2016-09-19     □记者 王新明 郏亦真 贵阳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贵州省日前出台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承担的环保责任,还厘清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环保责任范围。

根据《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贵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保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保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清单”包括: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等。

针对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明的问题,贵州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

此外,贵州还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保责任范围,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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