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11月1日起实施
2016-09-30     □记者 陆敏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关系企业切实利益,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为此,海关总署抓紧制定配套制度,推进修订《实施办法》,采取多项措施保障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充分听取和吸收了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经过立法复核等立法程序,目前已由海关总署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新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提高了新条例的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重点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二是对委托专业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在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范围、委托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提高海关委托社会力量协助管理的效能。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稽查管辖、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终结稽查程序、稽查文书签章手续等内容,厘清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增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