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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保单的 被保险人问题
2016-10-24     □沈菁芝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属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考虑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常常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会就保险问题进行磋商,包括保险金额、保险类别、谁来办理保险以及被保险人等具体内容。

一、订立保险时的保险利益原则

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国际货运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一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但是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并不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就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如FOB、FCA等贸易术语,在货物实际装上船或者货物承运人完成交货将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具有可保利益,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强制要求的话,那么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就无法及时办理对该货物的保险。因此,只要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就可以进行投保。

二、不同贸易术语下保单被保险人的做法

根据INCOTERMS 2010,除了CIF、CIP这两种贸易术语,卖方必须办理保险之外,其他的贸易术语是否办理保险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的,并不强制办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谁承担货物在特定时期内的风险,对该批货物在该段时期内具有可保利益,谁就可以选择是否办理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如果当事人选择办理保险,说明该批货物的安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办理保险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着想,防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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