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或许,网友在文明守法的前提下恶搞“葛优躺”并不是个问题,但作为商家的艺龙旅行网却任性不得。《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此次被诉的对象艺龙网,就是擅自使用了“葛优躺”做配图,并添加了商业台词字幕。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以商业为目的,艺龙旅行网很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以此为契机,重申肖像权这项基本权利很有必要。就肖像权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非法制作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二是使用专有权,享有专有权的只能是本人;三是利益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禁止和允许他人使用肖像。现在,葛优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把使用肖像图片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理应得到支持。而此次“葛优躺”肖像权之诉,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面对自媒体时代的到来,防止对权利的侵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当下已经进入读图时代,图片使用频率的增加,侵犯他人肖像权、侵犯图片版权的可能性也大为提高。远远不止“葛优躺”的照片和表情包,现在新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很多公众号有着十分明显的营利目的,而且在事实上也取得了丰厚收益。商家随意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配图用于商业营销,网友随手把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版权。
总之,在这个读图时代,尊重肖像权、图片版权的意识必须要具备。要避免步入侵权的泥潭,需要相关部门与时俱进普及法律常识,并通过更多的执法行动,培育起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