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没有经营资质 能否要求发包方付欠薪
2017-01-17     □颜梅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案例】

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一栋大厦的电梯安装工作,分包给了李某。而李某只是个人,并没有相应资质。李某随后以“老板”的身份,聘请同样没有资质的一批安装工人具体实施安装。就在安装即将完工之际,李某因为犯罪而畏罪潜逃。无奈之下,安装工们多次要求公司结算工资,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其只是与李某签订过承包合同,跟安装工们却没有任何合同,甚至对李某聘请了安装工之事一无所知,其与安装工之间自然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向安装工支付工资的责任,安装工们只有去找李某索要。那么:在安装工们无法向李某索要工资的情况下,是否只有自认倒霉?

【分析】

安装工们无须自认倒霉,而是有权直接要求公司给付工资。

就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发包、分包,所导致的劳动者损失的处理,目前主要涉及到四方面的法律规定,即: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如果发包、分包违法,发包人同样必须对实际施工者的损害担责。而本案的情形,恰恰具备了相应要件:

一方面,根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电梯的安装有着严格的资质和审批要求,而公司明知李某只是个人,并非施工企业,根本没有相应的资质,其与李某的发包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安装工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理应享有劳动报酬,而李某的畏罪潜逃,已经使安装工们无法通过其获取工资,即他们的损失已经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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