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险资股票投资监管
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2017-01-25     □记者 谭谟晓 李唐宁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旨在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监管部门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对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随着保险业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和相关监管政策导向作用不断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稳定器”和“压舱石”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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