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微信代购乱象 离不开“系铃人”
□苑广阔
海外代购、人肉回国、原单正品……随着国内消费群体的需求不断增大,海外代购已经不满足于在各大购物平台上驻足,而是将版图扩展到微信“朋友圈”当中,将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社交平台变成了争夺客源的新战场。
微信代购和通过微商购物,有着很大的区别。微商,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经营的商家,一般是有实体店铺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属于合法经营主体。因此,消费者如果与微商产生交易纠纷,仍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关键的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找到作为经营主体的微商,这是维护权益的一个基本前提。
然而微信代购却并非如此。大部分在微信上从事代购的经营者都是使用个人注册的账号,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买卖行为也只能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也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想要维权,就可能被删除好友,直接拉黑,最终导致维权无门。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最终投入的维权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从经济角度考量,显然不划算。
同样,鉴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不管是消协组织,还是各级法院,也只是对消费者给予警示,劝导公众不通过微信代购的方式购物。
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前,难道就没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了吗?其实也未必。我们常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对待微信代购这件事上,谁是微信代购的系铃人?显然就是作为平台提供方的微信方面。因为隐藏再好的微信用户,在后台方面也会露出蛛丝马迹。
按照微信团队的设想,今后将会“通过后台风控体系持续优化,不断加强审计风控能力,也会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邀请著名品牌方加入,与微信团队一起对用户举报的售假账号进行鉴别核查。至少从目前来看,这是遏制微信代购乱象、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的一个比较务实的选择。
劣货受害者索赔 理应无罪
□魏文彪
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在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郭利两岁多女儿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医院检查显示,孩子的肾脏功能受损。此后,郭利多次找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严重超标。2009年,郭利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后,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拒绝支付并向警方报案。此后,郭利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一审有罪判决。
此案中,郭利系“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向相关奶粉生产厂商提出索赔,系其法定权利。虽然其提出的索赔金额相对较高,但对此,生产厂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国家鼓励新闻媒体曝光监督质量不达标的商品。所以,郭利向新闻媒体曝光相关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
对此类索赔行为,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还难免会令劣质商品受害者视索赔为畏途。
虽然广东省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但此前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次再审宣告无罪,郭利五年大牢早已坐完,已于2014年刑满出狱。唯有各地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厘清消费者索赔案中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切实保护消费者与公民权益,才会有利于杜绝此类错案再发生。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片面维护本地企业利益,是导致此类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方机关在接到相关企业的报案后,不认真分析案情,便将向企业索赔的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而部分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消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依法公正司法,才会有利于杜绝此类消费者因索赔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案例再发生,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