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走私形成完整产业链
监管漏洞、刑罚偏轻导致这一现象屡禁不止
2017-06-05     □记者 颜之宏 白涌泉 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固体废物走私已成为近来的热点新闻。近期,我国云南、浙江、山东、辽宁、福建等多地口岸均查获出走私进口的“洋垃圾”——固体废物。今年3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通报,在当天开展的整治固体废物走私联合行动的第二战役中,全国12个直属海关同时收网,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17个,初步查证涉嫌走私进境固体废物2.8万吨。

固体废物是指废塑料、废电子产品等限制进口物,这些固体废物通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可以转化成工业制成品。但是由于加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等代谢物,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进口和加工此类固体废物需要相关资质。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套取进口资质,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后分销给不具有加工资质的小作坊处理,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隐患。

固废走私形成完整产业链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一些省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相对突出。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地方因为收废铜线“远近闻名”。从国外进口的废铜外面包裹了一层胶皮,为了回收再利用里面的铜,加工时需要用扒皮机把外面的胶皮扒掉,但国内一些企业加工简单粗糙,包裹着胶皮的铜线直接用火烧,烧完的地方寸草不生,对空气、土壤以及水源造成相当大的污染。

“在南方某地,河里的电子阻燃剂成分多溴联苯醚含量超标可达1万倍。废铜线外面的胶皮经火烧后,会排放出大量的聚氯乙烯、类二噁英等剧毒物。”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爱民说。

记者从大连等地的海关缉私部门了解到,固体废物在国外因处理成本高等原因无人肯收,而我国一些企业在发现其中的“商机”之后,在2006年至2007年间开始大规模进口加工固体废物。自2013年海关总署开展打击走私固体废物的“绿篱行动”之后,犯罪分子警惕性提高,证据销毁极快。然而,一些违法企业还在不断寻找“机会”,和海关缉私部门玩起了“躲猫猫”。

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虽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不具备资质的进口商和利用商进口或利用固体废物,但仍有不法分子通过套取资质企业的进口处理指标,走私固体废物私自处理。

记者了解到,虽然继“绿篱行动”后,以“倒卖进口指标”形式的固体废物走私案件大幅减少。但2017年3月,某地缉私部门接连破获此类案件,固体废物走私再次受到关注。

记者获悉,此前,各地的固体废物走私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各下游加工企业依托代理中介寻找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资质的公司,谈妥指标出售价格后,利用收购来的指标从国外进口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再在国内分销给不具有加工资质的小企业或小作坊处理加工。

在今年3月立案侦查的一起固体废物走私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作案手法:实际收货人在境外采购废塑料,之后由拥有许可证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放行后再运送给实际收货人,两家公司向实际收货人收取每吨700元至800元不等的“包通关费”。

据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介绍,以上这起案件和今年3月立案的另两起案件特点相同,都是由实际收货人直接勾结具有进口和环评资质的企业,利用许可证走私固体废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如果今年的进口指标用不完,环保部门会在明年按照上一年实际进口量减少进口指标,企业于是铤而走险利用这些指标去牟利。”办案人员介绍说。

监控审查缺位引发监管难题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我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主要由海关、检验检疫、环保、商务、发改等五部门共同负责。

《办法》同时对五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明确。根据该《办法》,其中,海关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对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依法责令退运至原出口国。

环保部门则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对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出具进口许可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

记者走访调查后发现,此类案件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进口后实际的货物流向缺乏有效监控。货物通过许可证进口后是否在备案工厂进行加工,仅凭拍照来印证,漏洞较大。

二是地方政府对进入生态园区或农村地区的相关加工企业缺乏审查力度,对场地设备长期闲置、运输车辆频繁进出却不卸货的企业缺乏监管,情况掌握不及时。

在东部沿海某省,有关部门查处了一家涉嫌参与走私固体废物的化纤公司。在缉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虽然该公司建有三条用于处理进口固体废物的生产线,但由于债务纠纷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仅有一条生产线正常开工,而该公司仍按照每年产能全开即15000吨的“顶格标准”向海关报关。

据业内人士介绍,拥有环保部核发资质的加工企业,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数据都由环保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实时掌握,一旦发生排放超标等问题,环保部门都能第一时间获知。

对于一些具有环评资质,但经营存在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如何监控这些企业所申请的指标流向?福建省环保厅回函称,今年以来,福建省环保厅已组织对18家进口企业进行了抽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进口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加工利用情况以及环保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经营问题的,及时根据生产运营运行情况增加或减少其申请数量;若发现资产已被处置而无法保证正常经营的,不同意其进口申请。

打击固废走私任重道远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刑罚偏轻是造成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介绍,刑法第152条第二款是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规定。根据该条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

朱晓勤认为,这些规定落实起来在实践中存在难点,对于罚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就罚金具体数额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其中也难免会出现量刑偏轻的现象。

朱晓勤举例道,2015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事实上,该案涉案的被非法进口的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数量超过2400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李爱民认为,针对近期出现的固体废物进口新情况,应采取全过程管理策略,着重从源头进行预防,加强对处理过程的监管。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和进口处理成本,利用价格杠杆从源头上降低固体废物进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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