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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坛
2017-07-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高温津贴检查应向社会公开

□张淳艺

7月12日入伏以来,南北方大范围地区最高气温达35℃以上。近期,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应对,尤其要求高温津贴要发放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高温津贴规定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多年来,高温津贴的落实一直是个难题。相关部门每年都会进行相关执法检查,但每次检查,公众往往只看到了开头,看不到结尾。有关部门究竟检查了多少家用人单位,都存在哪些违规问题,有没有企业受到处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给社会一个交代。反之,“闭门检查”,秘而不宣,不仅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利于高温津贴政策的落实。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本就处于弱势地位,不太会主张权利。2015年,四川省人社厅、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的调研显示,当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90%的受调查员工表示不会选择去劳动监察机构或者安监部门投诉。如果专项检查也虎头蛇尾,没有下文,很容易让劳动者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产生怀疑,认为即使维权也未必有用。

缺乏公开,监督不够,也确实会影响到执法检查的刚性。比如,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率先明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将给予最高2万元罚款。然而,直到2015年夏,有媒体调查发现,江苏仍没有一家企业因不发高温津贴受罚。

要想高温津贴不再成为老话题,有关部门就必须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注重信息公开,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提升劳动者维权信心,打消用人单位侥幸心理。

共享单车“禁骑令”是不是公平

□鞠实

报载,共享单车大量出现后,深圳多个没有设置专用自行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增长不少。深圳交警12日公布数据显示,1日至9日,深圳交警共查处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3615宗,其中涉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中,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约占一半。为此,深圳交警首次开出了共享单车“禁骑令”,这意味着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失去了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而这一“禁骑令”的推出,依据的是深圳交警在早前发布的规定。

“禁骑令”一出,不管是对当事人、相关单车企业,都是一支清醒剂,为共享单车的合规有序发展提了个醒。但是,另一方面, “禁骑令”是否公平也要接受拷问。

首先是法制公平的拷问。根据深圳的规定,如果一年内有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2次的停用共享单车一个月,3次以上(含3次)的停用共享单车半年。但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抑或是当地制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并没有“禁骑”这一处罚条款。退一步讲,即便禁骑自行车在交警的职权范围,但危险系数更大的机动车也是按照不同违规情况梯次处罚,不是按违规次数一上来就禁驾, “禁骑令”是不是有些处罚严苛,其法律公平依据何在?

其次是路权分配公平的拷问。自行车违法高发,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条道路没有设置专用自行车道。也就是说,单车违规,与道路路权的建设和分配不平衡是分不开的。不从城市路权公平建设和分配入手解决,又如何确保禁令的根本正当性呢?

再次是禁令执行范围公平的拷问。涉自行车交通违法3261宗,属共享单车的1717宗,占涉自行车交通违法总量的52.65%。也就是说这些违法行为,并不局限于共享单车,但只对共享单车的违规骑行者进行处罚,而对自有单车等单车骑行者的违规予以忽略,“禁骑令”的整治执行便有明显的缺失。

一项措施的实施,不但要考虑法律依据,也应该考虑实际执行落实的公平等。共享单车“禁骑令”,无疑需要深圳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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