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庄聪生:
民企参与“一带一路”如何化解风险
2017-08-16     □记者 田如柱 金辉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与《经济参考报》联合主办的双月座谈会近日在京举行。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庄聪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刘敬东、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长张九桓、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等专家,围绕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防范和规避问题,提出各自的真知灼见。

三个层面问题制约民营企业走出去

据统计,现在全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大概2万家,其中民营企业占多数。在许多地区,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但是,也要看到,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大部分是自发的、零散的、碎片化的孤军奋战、单打独斗,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对风险的认识和管控比较薄弱。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风险和挑战主要来自三个层面,既有国内问题,也有国外问题,还有自身素质问题。

改革开放这些年来,各地政府很多是做引进来的工作,现在要做走出去的服务工作,相对来说缺少经验。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国内在政策、融资、保险、外汇、签证、中介服务等方面创造条件,但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政策跟不上。现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政策法规体系是由过去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演化而成,因此仍留有“以项目审批为主、资本与外汇项下管控、限制对外投资”时期的烙印,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还需要更多政策的支持。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当中,需要向多个国家机关申请审批,耗时较长,有时错过商机。

第二,融资难。很多企业反映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尚未在投资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很大。向境内银行间接融资是主要途径,且需要境内母公司或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国外资产不能在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抵押,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第三,保险贵。在境外投资保险方面,目前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业务,保险范围只限于战争、汇兑限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且费率很高。

第四,用汇难。国家对外汇使用管理仍相对比较严格,在企业使用外汇的审批上手续复杂、效率还不高。

第五,服务弱。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境外投资信息咨询、风险评估、人员货物通关甚至签证等方面没有经验。而专业服务机构相当匮乏且良莠不齐,缺乏严格监管,企业很难获得中介机构的服务。

企业自身素质也制约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

首先,就是信息比较匮乏。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企业走出去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目前政府部门对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方向、重点、行业导向、区域布局等关键问题缺乏有效引导,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投资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其次,人才紧缺。很多企业反映很难招聘到通晓两国文化、熟悉国际化经营运作、懂管理、能信任的国际化人才。像商务、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甚至是语言类的专业化人才都很难找到,对企业境外投资造成很大障碍。

最后,经营低端。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没有关键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的输出,更没有形成有认知度的国际品牌。目前投资主要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资本密集型投资少,高新技术投资更少。

面对国外不同的国情、政策、法律、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商务活动主要面临五方面风险:

一是政治风险。当前“一带一路”目标国大多为东南亚、中亚、西亚、南美、非洲的国家和地区,有些国家政局不稳、政府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企业投资风险比较大。二是外交风险。一些国家和我国存在一些争议,直接影响在这些国家投资的中资企业。三是法律风险。很多企业短期内不能适应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经常受到法律问题制约。四是汇率风险。这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币相对比较坚挺,包括东南亚、欧洲、南美等很多国家的经济出现波动,货币相对人民币出现贬值,企业利润缩水。五是文化风险。包括民族、文化、宗教、信仰、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同。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刘敬东:

“一带一路”建设应走法治化发展道路

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法律问题,首先一定要区分出商业风险、经营风险与真正的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

商业风险和经营风险是企业自身问题,企业如果对项目考察不好,没有做到审慎调查,就会发生商业或经营风险,这样的风险是企业和个人自身必须要面对的。从国家层面,应当解决的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的规避,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模式和范例值得我们学习。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的信用保险机构,我国也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在法律保障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当中的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成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武器。

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仲裁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机制。中国与沿线一些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之后,中国投资者到这些国家投资,如果遭遇了歧视性待遇,或者执法确有不公,或者政府不作为导致企业损失,或者企业财产被国家征收、变相征收且未收到合理补偿等情形,中国企业有权依据对外投资保护协定申请仲裁解决。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机制,一个设在华盛顿的,《华盛顿公约》项下的投资仲裁,中国的企业已经运用这个机构起诉过相关国家的政府,别的国家企业也通过这个机构起诉过我国政府。另一个机制就是特定仲裁,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当中临时约定的仲裁措施,可以运用这个条款起诉东道国,就是投资所在国的政府。我国商务部多年来一直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目前,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两类法律风险,一类是在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法治不健全、政局动荡、战乱频发。另一类是在发达国家面临的风险,近年来美欧一些发达国家频繁运用所谓的高标准的安全审查来审查中国企业的投资。这些国家通过提高安全审查标准和在国际贸易当中运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一些不公平条款对中国企业开展反补贴、反倾销,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风险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认真研究和对待,采取有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措施,切实维护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一带一路”建设应当走法治化发展道路。这种法治化体系构建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部分。

在国际法方面,我们应当更快、更好地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签订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保护中国的投资者贸易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家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在国内法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两块内容:一个是我们自己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外国投资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对一些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度,在自贸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方案,包括外汇管理制度、银行贷款制度、金融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一带一路”在国内法层面提供保障。另一个层面就是我国的涉外商事审判机制建设。2015年,最高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里包含了很多创新点,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中国司法展示了支持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明确立场。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通常方式,比如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位于法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院等都是国际公认的商事仲裁庭。中国最高法院向世界承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国家之间互相承认仲裁裁决”。

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长张九桓:

企业要紧紧依靠国家来规避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世界共识,但是具体到“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风险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第一,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是中小发展中国家,政局经常动荡,政府更迭频繁,政策容易变化。

第二,安全风险。南亚、西亚,特别是伊拉克、阿富汗、中东这一带恐怖主义猖獗,有大批难民,安全是很大问题。一些中国企业的安全,员工的生命和财产都受到威胁。

第三,经济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是要赚钱的,一些企业因为对某些项目的研究不够,对某些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不够,虽然把资金和技术带出去了,工厂办起来了,但是不仅没赚到钱,可能还会亏本。

第四,社会风险。社会风险中很大的问题是环评的风险。一个项目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环评,未得到当地民众支持就轻易上马,很可能无法继续做下去。

第五,文化风险。各国的文化、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很多国家,工人们干什么事情都是慢慢来,尽管他们也需要钱,但是给他们钱也不愿意加班。在泰国、柬埔寨这样的国家,中国人一般看到小孩非常可爱,容易用手摸摸孩子头,但是,在这些国家非常忌讳这点,觉得孩子的头是至高无上的,只有父母、高僧才可以摸。我们如果不了解、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好事可能也办不好。

“一带一路”虽然充满着种种困难和问题、充满着风险,但是,我们还是要继续沿着这条路走下去。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风险和机会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的事业需要,虽然存在一些风险,也值得千方百计去化解,赢得更大的战略主动。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可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研究形势。我国企业,无论大企业、中企业还是小企业,都要研究形势。不光看世界形势、地区形势,对驻在国的形势,也要认真研究,包括政治形势、经济形势。这方面可以请教专家学者们,现在有很多智库、学者都是有研究的。

第二,研究政策。需要对这些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做很好的研究。

第三,要找一个好的合作伙伴。到当地找一个合作伙伴,注重了解合作伙伴的背景,特别是看合作伙伴是不是有实力、是不是有诚信。一个好的合作伙伴可以帮助你了解驻在国的情况,对规避风险大有裨益。

第四,对参与的项目要有很好的研究,不要大而化之。

第五,要跟使馆保持密切联系。有些企业到驻在国以后,不太愿意跟使馆交往,使馆商务处牵头组织中资协会,许多人并不愿意参加。使馆是代表国家的,跟使馆商务处多打交道,一旦发生问题,可以帮忙解决。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要紧紧依靠国家,以国家为后盾开展工作,就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化险为夷,把工作做得更好。

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

要清楚认识走出去的收益和风险

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在几方面获得较大收益:

从国家和民族方面来看,国家可以获得新的更大发展和进步,民族更加发展和繁荣。这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目的,也是民营企业的基本使命,更是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收益。

从民营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可以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经营收益。特别是在我国大部分企业陷入投资的边际收益持续下降、甚至接近于零的阶段,产业要转型、技术要升级、发展方式要转轨、企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要上新台阶的压力会持续上升,迫切需要我们的企业站在世界前沿,面对全球无国界竞争的大格局,运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思维,谋求企业新的更大发展。

从技术外溢效应角度看,不仅可以有效转移过剩产能和技术,而且可以在转移过程中寻求新的技术替代,以大幅度提升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生存发展能力。

从企业跨国经营角度看,不仅可以较为顺利地实现过去不曾也不敢设想的跨国经营和跨国发展,而且可以通过这样一种参与使自身较为顺利地成长为新一代跨国公司。

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拓展角度看,民营企业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促进向外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

当然,民营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仅要看到各种可能的收益,还要清醒地理解和清楚地把握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大体有三类不同级别的风险:最大的风险、最基本的风险和最需要重视的风险。

最大的风险,主要是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政治和政策不确定性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从政局稳定性角度看还是从政策连续性角度看,大都与我国等大国存在明显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局乃至政府政策,常常会因为执政党的更替而发生剧烈变动。这种情况对于我国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必然面临此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这种不可预见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政治和政策变动不确定性风险。与其他任何潜在风险相比,这种不确定性风险,是一种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最大从而最需要企业给予高度重视的风险。

第二类风险是来自于法制传统和宗教文化与习惯的风险。这也是我国广大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经常面临和必须面对的一种最基本的风险。这是一种源于法制传统和宗教文化与习惯与我国不一致的风险。面对这类风险,民营企业在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和处理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关系,要在遵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以及宗教文化传统的条件下,以最低的风险规避成本获取最大投资经营收益。要注意尽可能把可直接计算和估计的实际商业成本和无法直接计算和估计的源于法律和政策法规以及宗教文化的风险成本区分开,尽可能做出大体准确的估计,并由此更好和更积极地规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这些最基本的风险。

第三类风险是最需要重视的风险,即源于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盲目性带来的风险。盲目跟风、草率决定等等,是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也是最需要民营企业给予高度重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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