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监管应汲取“红旗法案”前车之鉴
2017-09-29     □侯云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近期举行的2017世界物联网无锡峰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指出,为鼓励创新,政府要严防“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是世界产业史上一段经典“公案”。19世纪汽车问世之初,因技术不完善,汽车存在很大安全隐患。1865年,英国通过了《红旗法案》,规定一辆汽车要三个人开,其中一个人必须在汽车前举着红旗,提醒道路上的行人,还规定汽车不能超过红旗。这一法案扼杀了英国当年成为汽车大国的机会,将发展汽车产业的大好机会拱手让给了大西洋对岸的美国。

诞生于150多年前的“红旗法案”早已成为笑谈,然而从世界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进程看,类似案例层出不穷。事实上,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红旗法案”仍可能成为全球各类新技术应用及新产业、新经济形态发展的巨大阻碍。

“红旗法案”防止新技术、新业态野蛮生长,进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其往往基于已有的技术、应用和经济形态,忽视了新技术、新应用和新经济形态的发展速度,更没有考虑到“新旧”差别带来的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因此,“红旗法案”往往“好心办坏事”,非但没能促进各类创新的健康成长,反而成为巨大的阻碍。

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技术,以及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层出不穷的今天,仍然存在一些“红旗法案”成为科技创新发展的“逆风”。从过去十几年的发展经验看,我们完全有能力在防止各类创新“野蛮生长”的同时,避免“红旗法案”对创新造成不利影响。以电商行业为例,2008年电商发展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文规定,任何自然人在网上提交真实身份,就可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正是这一开明的政策,使得我国电商产业迅速崛起,不但让电商在随后成长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态,还直接带动了物流、移动支付等多个万亿规模的新产业。

此后,我国对电商行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根据电商的发展态势,适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迅速遏制了这一行业中出现的不良经营行为,为其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健康发展环境。正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和产业环境下,电商企业进一步深入创新,不但自发形成了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各类交易和评价制度,还带动了物流、支付等各类新技术的应用。

当前,为各类创新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防止“红旗法案”阻碍创新仍任重道远。例如,与当年国家工商总局给予电商的开明政策相比,当前一些地方的网约车政策就显得十分严苛,不但人为地给各类网约车运营主体提高了运营成本,也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城市地区打车难、打车贵等顽疾。

当创新出现时,将其看成洪水猛兽而一味地抵制,反而会抑制创新,错失机遇。可行的办法是,不妨让这些新技术、新经济形态“先飞一会儿”,然后以我国多年积累的制度创新经验,边观察边规范,用不断调整的适宜政策为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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