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从项目审批审核、转发或分解计划、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开展现场稽察检查,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随机抽取被稽察检查项目和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加大稽察检查结果公开力度,确保稽察检查行为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办法》提出,对于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其中,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将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将撤销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发改委介绍,未来将逐步推进计划实施监管结果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