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 证监会主席助理应诉
2017-12-20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19日,因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不服该处罚起诉证监会上诉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11月27日,欣泰电气披露,公司从2017年8月28日起终止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17年11月6日正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欣泰电气证券简称为“欣泰3”,证券代码为“400067”,涨跌幅限制为5%。每周转让三次,流通股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非流通股份可以办理协议转让。

公开资料显示,欣泰电气是A股首例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2012年7月3日,公司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正式登陆创业板。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以后,证监会于2015年7月14日展开立案调查,调查表明,欣泰电气不仅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对相关财务数据做了虚假记载,而且在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欣泰电气方面不服处罚结果,曾提出复议,但未能更改处罚结果。此后,欣泰电气提出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该案在2017年2月28日开庭审理。欣泰电气自2017年7月1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当天的庭审中,欣泰电气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该公司“悔恨财务造假的行为”,但是不认为欣泰电气的行为严重到构成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庭审则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对欺诈发行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监会责无旁贷。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他强调,一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二是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三是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中国证监会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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