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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七大新兴产业 淡化盈利指标
CDR新政落地 发行体制迎重大突破
2018-04-02     □记者 吴黎华 实习生 李爽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宣布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支持创新驱动战略方面,此次试点在新股发行制度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也将为国内市场带来更多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

《若干意见》提出,遵循服务国家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和切实防控风险的四项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

对于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若干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在发行方式上,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此外,本次试点还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了专门安排,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为了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3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改内容来看,本次修改旨在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为本次试点扫除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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