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罚息”能否退出江湖
□吴学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此份征求意见稿,可以说对持卡人相当友好,特别是广为持卡人所诟病的“霸王条款”全额罚息,有望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信用卡全额计息,指持卡人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时,应该按照账单全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罚息。比如信用卡消费1万元,即使只有1元未还,银行仍按1万元收息。
现在问题是,消费者与银行所签署的办卡合同里,就包含全额计息的条款,只是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很多人可能并不知晓。万一不幸碰上了,鉴于损失金额不多、维权成本太高,多数人一般也只能自认倒霉。尽管多年来废除全额罚息的呼声从未间断,但实现情况不容乐观。在业内,全额罚息到底是霸王条款还是国际惯例也不乏争议。
此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李晓东一审败诉。前不久,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在当前商业银行竞争不足、客户处于弱势、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显得不合时宜,早该寿终正寝。而要避免因全额罚息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发生不必要的纷争,银行业应有所作为。一方面,银行自身首先要尽到充分告知和提醒的义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极端个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滞纳金的收取要符合实际,不能搞“上不封顶”那一套。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应是履约的基本前提。
最高法拟出台司法解释,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此举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警示了银行,还能鼓励消费者维权。从长远来看,银行业要想释放活力、健康发展,必须破除利益格局、强力加以革除。期待法律更加完善,尽快出台强制性措施,来约束银行不当获利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指定银行代收”的垄断还有多少
□张淳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27日发布通报称,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未经公开竞争性程序,指定工商银行作为罚款唯一代收银行、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等行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将督促北京市交管局尽快整改到位。对此,北京市交管局承诺尽快整改,今后牡丹交通卡仅作为普通信用卡,不再强制驾驶人使用。
一直以来,许多驾驶员习惯了交通违章后到交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或许很少人会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只能是这家银行,而不能到其他银行办理?明明家门口就有别的银行网点,却不得不舍近求远跑到指定的某银行,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这种作法本身也涉嫌违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管局指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唯一代收银行,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银行参与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竞争。
许多“指定银行代收”都是早些年形成,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2000年《招标投标法》、2008年《反垄断法》相继实施,有关部门理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并未进行整改,而是继续坚持指定银行代收的作法。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行政机关显然并未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这也从侧面折射出反垄断的任重道远。
今年是《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各地不妨以此为契机,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排查梳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北京市交管局整改具有示范意义,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管辖领域的反垄断调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