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招“套路贷” 如何挽回被骗的损失
2018-08-29     □潘家永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假借贷款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套路贷”,让中招者苦不堪言。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被骗的财物。

“套路贷”骗去的财物如何挽回

【案例】

黄某因急需用钱,就向A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合同上写明借款15万,可当时实际只拿到13万元。3个月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黄某联系贷款公司还款,但对方的经办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自己出差在外。当黄某最终找到经办人时,其又谎称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办理还款手续。A贷款公司通过上述各种花招、手段,导致黄某无法按期还款,并借此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高额利息,最终导致黄某的一套房子也赔了进去。最近,警方经立案侦查,认定A贷款公司是个“套路贷”犯罪团伙。那么,黄某该如何要回被骗的房子呢?

【说法】

所谓“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目的,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采取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然后通过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讨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说得直白点,“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黄某的房产被A贷款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占为己有,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后返还给黄某。如果A贷款公司在占有房产之后,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办案机关无权再追缴该房产。但黄某就该房产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A贷款公司负责赔偿。

“套路贷”以虚假诉讼骗去的财物可通过申诉要回

【案例】

2017年7月,屈某向B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借贷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到期不接收还款等手段,导致屈某最终要还20万元本息及违约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8年6月,B借贷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借贷公司胜诉。最近,B借贷公司被警方查获并认定属“套路贷”犯罪团伙,很显然,先前的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屈某该如何要回借贷公司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

【说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捏造事实、虚构虚假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基于此而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201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屈某如何要回对方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上述《通知》指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B借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后,先前审理双方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主动启动的,屈某应及时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来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挽回屈某已经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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