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法律修订 提升营商环境排名
2019-04-03     □罗培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简称DB Report)影响日益广泛,当下的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升全球排名。

在现有努力空间几乎用尽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适应性修法,我国排名提高空间有限,修改法律的作用将举足轻重。

通过修法来提升排名,符合世行的价值观与方法论。建议集中于两大密集涉法指标:保护少数投资者与获得信贷,尽快对我国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简称DB Report),影响日益广泛,媒体相关报道已呈铺天盖地之势。据世行提供的信息,世行报告披露后,短短一周之内就获得了7000多家媒体的引用,以及同期将近4万次的下载。穆迪、标普等世界主要评级公司,均以世行营商环境排名作为投资建议的重要参考。当下的中国,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升全球排名。

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

我国的全球排名,近十二年来曲折前行。2018年10月31日,世行发布2017—2018年度营商环境全球排名(DB2019),我国从第78名一举跃升至第46名,大幅提升了32名,首次跻身全球前50,成为进步最快的经济体之一。

DB2019排名的提升,是在国家没有修改任何一部法律的情况下达成的。笔者亲历了与世行磋商的全过程,深知起到作用的是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与世行专家细致沟通,纠正了以往被误答误判的题目,从而挽回了冤枉失分。其二,上海和北京作为指标城市,在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缩短时间和降低费用方面,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才取得了这样来之不易的成果。

为评估修订法律是通行做法

在现有努力空间几乎用尽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进行适应性修法,世行DB2020的我国排名势难提高,甚至不进则退,其中,法律的作用举足轻重。

世行专家对十个领域的打分,均采取“问”与“查”的方式来进行。“问”是指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发放问卷,“查”是指查阅每一个问题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被测评经济体的相关举措具有拘束力,可以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

因此,通过修法来提升排名,符合世行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世行报告显示,自2003年首次发行以来,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在其衡量的10个商业监管领域内已经触发了3500余项改革。而在2018年,世界范围内的改革活动达到高峰——仅2017/18年度,128个经济体就进行了314项改革。而所有的这些改革,均须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来体现与固化。

有鉴于此,各国高度重视,纷纷通过修订法律来提升全球排名。例如,2012年,俄罗斯全球排名第124位,普京签署总统令,要求迅速启动大面积的法律法规修订,五年内跻身全球前20。2018年,俄罗斯迅速上升至全球31名。新加坡、新西兰等全球排名领先的经济体,无不紧盯世行指标,动态修订法律。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接下来,集中于两大密集涉法指标:保护少数投资者与获得信贷。

“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的修法建议

“保护中小投资者”属于指标,去年我国通过高强度说理,纠偏纠错,大幅提升了55位。

在说理空间已然用尽的情况下,修法成为不二之选。

笔者前期研究了世行指标,为提升我国排名,建议对公司法做如下修订:

其一,进行简易修订,直接提升评估得分。

根据世行评估体系,有一些失分可以通过简易修订《公司法》来避免,而且修订内容也符合我国的发展方向:一是明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任制。在《公司法》中增加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当由不同的人担任的规定。该规定不仅有利于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而且也满足世行评估要求。二是延长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将《公司法》有关“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的规定,修改为“提前二十一日”,可直接满足世行评估要求。三是增加出售重大资产的议决规则。在《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超过公司总价值51%的资产,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这样使得所有类型的公司在处分重大资产时,均须提交股东会表决,符合世行评估要求。四是明确利润分配期限。在《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做出分红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由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限已有规定,这样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应在确定期限内完成分红事项,符合了世行评估要求。

其二,妥善配置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的法律责任。

世行DB2019报告中,满分为10分的“董事责任指数”指标,我国仅得1分,反映出我国亟须修改《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责任。一是强化控股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中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必须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关联交易履行了合法程序,只要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控股股东也应在获益范围内赔偿。还有一种替代方案是采取过错推定,即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必须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二是细化董事的勤勉义务。修订《公司法》第147条,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后面增设一款,将勤勉义务内容具体化:“前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强化利害关系董事责任。修订《公司法》,对利害关系董事施以加重责任,因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董事必须在其获益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增加对显失公平决议的撤销权。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决事项显失公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三,顺应世行方法论,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法律表述。

在与世行沟通过程中,我们认为应当得分的一些指标,却因为与世行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未能得分。对此,我们可以在不偏离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调整相关表述,以争取得分。一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解决机制。尽管《公司法》为股东的重大分歧设定了“解散公司”等解决机制,但世行的方法论鼓励尽可能维持公司存续。为此,建议《公司法》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通过商事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二是优化解除不适任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表述。世行认为,为保护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为此,建议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将《公司法》中“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修改为“股东会有权随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获得信贷”指标的修法建议

数据显示,“获得信贷”指标近三年呈现连年下滑趋势:

为提升我国“获得信贷”的排名,建议将相关法律做如下修订:

其一,在《物权法》第170条第1款之后,增设第二款“本法适用的担保种类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式。”

其二,在物权法的适当位置增设条文“融资租赁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在合同法或者担保法中,增设以下规定:出卖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在《物权法》中增设以下规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由统一的登记机构实施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构、登记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在交通运输工具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其五,在《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之下增设以下规定:“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以合理、可识别的方式描述被担保债权和抵押财产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其六,在《物权法》中增设以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约定、诉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2019年4月30日为世行数据采集截止日,时间已经极为紧迫,且全国人大四月本有打包修法计划,吁请全国人大将部分法律的修订,纳入此次打包修法计划。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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