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他国经验 发展信用贷款服务中小企业
2019-05-15     □谭小芬 李奇霖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有金融制度下,民营企业所获得的融资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地位明显不匹配。虽然近年来,政府在拓宽民企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未能根本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信用贷款拥有门槛低、小额化、放款快、无需对抵押品依赖等诸多优势,未来应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良好的金融工具。

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模式的对比

根据贷款的信用程度划分,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主要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四种形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又合称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的信用程度较低,需要一定的辅助措施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其中保证贷款是存在第三方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信用程度较高,不需要抵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人,仅根据贷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与担保贷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抵质押或者第三方进行担保。

以2018年中报数据为准,我国上市银行中四种贷款的比例分别是,抵押贷款42%,信用贷款30%,保证贷款17%,质押贷款11%,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比例是3:7,银行倾向于担保贷款,尤其是担保贷款中的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占比较低,抵押贷款占比较高,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占比较高,根据上市银行2018年中报数据,抵押贷款中有60%是居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在中小企业生存周期短的情况下,抵押贷款可以让银行的坏账更有保障。银行在信用贷款方面是相对保守和谨慎的,因为一旦坏账就难收回,但是对抵押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就较高,一旦发生问题可以通过变卖这些价值稳定、流动性好的抵押品来补偿,比如证券、票据、房地产等。为此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更愿意接受抵押贷款。

德国、日本信用贷款模式的借鉴

德国信用贷款能够良好运行,其原因在于德国拥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征信系统以及信用法律体系。

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和现金管理制度,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都必须公布年报,确保企业基本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在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健全的征信体系,德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征信体系、私人信用服务系统和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信息系统。公共征信系统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工商登记信息、法院破产记录和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其中德意志联邦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与我国的央行征信系统相似,可以供银行与金融机构内部使用。除了商业银行、担保银行以外,还有优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市场中能给出有公信力的评级报告。在完善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德国还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来为做最后一道防线。

日本的中小企业也存在信用记录不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为了支持中小银行信贷,在承贷方面,对民间金融政府鼓励“主银行”制度;作为民间金融的补充,政府建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工商组合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在助贷方面,建立了风险分散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

工商组合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占中小企业总贷款规模的10%以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政策性银行只是民间商业银行信贷的补充。在正常的民间商业信贷中,中小企业主要通过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主银行”关系而获得信贷,企业也通过和银行之间发展长期稳定的主银行关系来降低信息不对称。

完善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保证协会的成立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其承担的风险和运营成本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收取0.5%—1%的担保费,二是政府拨款。同时为了降低信用保证协会的风险,日本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保险)。与此同时信用保险公库还可以向信用担保协会提供贷款。当企业偿还能力出现问题的时候,需要协会和公库进行代偿,此时承贷的银行只能收回本金,也就是说协会和公库会就本金部分进行代偿,不负责利息。信用担保协会承担20%—30%,信用保险公库承担70%—80%。这样就让风险在承贷银行、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之间进行了分散。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些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传统的做法中,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要么承担额外的担保费用,要么接受较高的风险溢价,融资难导致了融资贵。

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上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共同点:用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主银行制度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担保制度和健全征信系统来分担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一,建立规范和充分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且其内部的报表不规范,企业主压低企业盈利,利用企业进行避税等问题都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建立规范和充分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做到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当前,我们可以先尝试采用主银行制度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建立完善的主银行制度。为中小企业培育承贷机构,让企业和银行的长期关系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三,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在鼓励承贷主体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加强助贷主体的建设,比如类似德国的担保银行模式,日本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以低成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覆盖面,让更多以前享受不到这种福利的中小企业受惠。

第四,健全征信系统。建立多主体参与的评级系统,除了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鼓励私人机构参与,建立市场导向的私营信用数据库,在某些行业可以建立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业信用数据库,让中央、私人第三方和行业协会三方共同发挥作用。

(作者:谭小芬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李奇霖为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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