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2019-06-12     □李彦兵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 “蓟门破产重组对话” 以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为主题在北京举行讨论会,讨论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课题组、北京法商汇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主办。来自中美两国的破产界的专家学者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意义、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伊丽莎白·S·斯通:

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生的机会

讨论会首先由美国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法官、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伊丽莎白·S·斯通女士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作主题发言,介绍了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破产法有非常深厚的宪法渊源。《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破产法。除宪法之外,美国的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比如《美国破产法典》、《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等成文法。作为普通法的国家,破产法院的判例也是破产法的法律渊源,这些判例解释了破产法。

《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Title. 11, 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建立美国的破产制度。第11编篇幅不长,但它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自然人。《美国破产法典》(即《美国成文法典》第11编)第11章“重整”是了解美国的破产制度窗口。2018年,美国有7095个第11章破产案件,其中95%是企业破产案件,自然人破产案只占其中的5%。

《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规定了“自然人还款计划”(Adjustment of Debts of an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房屋和其他资产,但必须承诺将可支配收入都用于债务偿还,如果自然人完成计划,则豁免其他债务。一般来讲,第13章的破产均发生于不动产按揭贷款无法偿还的时候,例如债务人失业、全职变兼职、生病时。第13章是帮助债务人保住房屋的有力工具,2018年,约有29万多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第13章挽回了房屋,债权人和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部分清偿。

《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Liquidation)同样将自然人破产囊括在内。每年有几十万自然人依据第7章申请清算。自然人申请清算后,其现有的资产由管理人接管,但管理人不会接管其所有财产,法律会保障其基本的日常开支,有的债务人甚至可以保住自己房屋。第7章还列举了不可豁免的债务,例如税、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子女抚养费等。还有一些债务,由于政策原因不可豁免,例如罚款、欺诈性债务等。依据第7章提起的破产清算是最常见的破产类型,97%以上的清算案由自然人提起。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诚实而不幸的人,清算给了他们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目标是使各方当事人都能获益。那么,达成协议的关键在哪?一是透明度,二是响应能力,三是保存价值,甚至创造价值。透明度规则要求每个案件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法官、当事人、管理人都必须快速响应,共同推进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的初衷是发掘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和企业的潜力,法官会以积极的方式处理案件,帮助企业和个人重生,实现他们的价值。

李曙光:

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 美国破产法注重实施,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问题并且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搁在书架上的一本书,也不是一个花瓶。在讨论破产法的时候,很多人往往喜欢强调破产法更多地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斯通法官则强调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是法律的真谛,法律一定是根据现实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希望多赢,各方都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起草已经成为破产法修改的一部分,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议题。全国人大现已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并选定最高院、央行、国资委三个重要的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评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就是修改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法》制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会改进破产文化,给诚实债务人再生机会,也会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目前,很多债权人是胡乱借贷,无节制放贷。如果有《个人破产法》,这些贷款人就不会再轻易放出贷款了,这会带来很多好处。另一方面,在中国当下社会中,也要特别注意破产程序一旦设计出来也可能被滥用,甚至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借用破产程序逃债。

推进中国个人破产也有一些难点。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极大,给债务人留存多少财产无法统一标准。如何与民事执行程序衔接,执行难案件涉及一些房产执行,如何把“执转破”等执行中的实践经验嫁接到个人破产制度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区分“老赖”与诚实善良的债务人,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与强制执行名单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是区分标准仍不明确。对欺诈性的赖账行为,实体上如何认定?刑事司法程序如何跟进?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问题,留多少财产可以让其赡养老人、抚育孩子,需要有更多人性化的设计。

汤维建:

个人破产法单独立法可能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中国破产法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议题,是在统一破产法中规定,还是单独立法,仍在探讨中。目前看来,单独立法可能性比较大。

美国破产法院是联邦法院,不属于州法院体系。这一设计凸显破产法和破产法院的重要性。此外,美国破产法还有其他法律渊源,不仅有破产法典,还有大量破产规则,这些破产规则因地制宜,使美国的破产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架构对我们有启发意义。破产法在宪法中有确定的地位,有全国统一的破产法典,同时有大量地方性规则作为配套措施,这是在完善破产法体系方面对我们的启发。

美国破产制度的三大程序,清算、重整、自然人还款计划,分别位于《美国破产法典》的第7、11、13章,都适用于个人破产。企业破产仅适用第7章和11章,所以美国自然人破产是美国破产法的主体内容,在程序上有多轨性。在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中,起码要按《企业破产法》的构架形成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程序,这是破产程序多元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不是所有个人破产都适用统一程序,要区分三类个人:一是商自然人。这类自然人经商,尤其以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形式直接进入市场竞争。二是消费者破产,《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主要针对的就是消费者破产。消费者破产实际上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最大障碍,因为消费者破产涉及到社会安定、国计民生等问题。此外,由于中国是农业大国,还有农民破产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农民的破产也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破产程序往往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斯通法官提到了透明性和公开性是公正性的基本保障。透明度对司法提出更高要求,怎样完善我国的破产程序,使我国破产程序进入到更高台阶。其次是破产程序的回应性、效率性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怎样平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美国个人破产结构模式同样值得关注,尤其是债务人、债权人、政府管理人、案件管理人、法官的角色定位。《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我们已经有非常重要的教训。《企业破产法》是睡眠法,难以被激活,实践中适用率低,债权人不愿意申请,债务人也不愿意申请,国家公权力在破产的启动中也没有介入,因此,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更多考虑。在我看来,我们可以以债务人作为突破口,给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供更多利益机制,使得债务人可以获得保障。美国个人破产案97%是由债务人启动的,当然这要求债务人要是诚实的,又是不幸的。因此,诚信原则在个人破产法当中是大有用武之地的,个人破产法不能成为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

还有一个公权力怎样介入的问题。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为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程序提供空间,检察机关应被授予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需要思考行政机关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一步发挥作用。联邦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我们理解的监督人,案件管理人则通常是由律师等充当,因此,联邦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理人是不一样的。联邦破产管理人是监督者,要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衡平进行。另外,法官要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使职权主义能更加深刻体现。如何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专业水平?怎样培训、储备优质的专业性的法官?如何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在破产程序的保障机制方面,我们应该考虑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信用机制的建设,即怎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个人破产程序能够通过信用惩罚机制得到合理、善意的运用。二是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这可以使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容易查询。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对破产债务人怎样进行社会化的救济。另外要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破产欺诈得到应有的惩罚,要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左北平:

应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中注协破产管理人课题组组长、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提出三点看法。

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已经提上日程,获得了包括最高法在内国家机关的高度关注。理论界也在密集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过度增信、担保的存在,使得在破产实务中存在恶意逃废债、失败企业主跑路、跳楼等极端事件。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对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重生机会、减少逃废债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

二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创业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很多创业者由于个人能力或者市场因素等客观原因导致创业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家庭亲属也受到牵连,甚至企业破产后企业主的个人债务也无法解脱。

三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充分借鉴美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经验。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借鉴企业破产中的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美国个人所适用的第7、11、13章也类似于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例如保留财产的消费者可能更多选择第13章对债务重组做出安排,个人财产较少、清偿能力较弱的更多选择第7章的清算程序。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也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现状。

左北平提出两个建议。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要加快进程。从营商环境等多维角度都显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二是要考虑我国社会阶层的复杂性,比如我们社会阶层的分化问题、农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出现新型主体的破产问题。同时,注意区分恶意逃废债与诚实债务人,完善对于不同类别的债务人区别对待,设置相对应的制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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