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提速
2019-07-17     □记者 孙韶华 汪子旭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破解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有了制度安排。《经济参考报》记者16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6日在发布会上表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因为这样几个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方案》对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作出了全面制度性安排,将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孟玮说。

针对当前存在的种种短板,《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方案》的一个重要突破。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方案》还提出,完善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退出制度。其中,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方面,《方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此外,还将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在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方面,《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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